问题就在于薄在法庭上也承认了。

来源: 2013-08-25 12:04:55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被告人:谷开来对王正刚有评价,说因为王正刚这个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这个笔录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次王正刚来找我,想让我要钱,我拒绝了,第二次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对此,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于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后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对于谷开来的证词,我对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坚持昨天在质证时,我对谷开来证言的意见及相关的理由。

我们分析一下:
如果第一次王正刚找薄,薄严词拒绝、严肃批判,则王正刚不会再找第二次。必定是薄第一次拒绝只是“我再考虑考虑”之类的推托,而不是坚决拒绝。
第二次王正刚找薄,“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薄在法庭没有讲他自己怎么说的。薄的2013年4月2日笔录说:“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不管具体措辞如何,薄肯定是同意了,因此王正刚才会找到谷开来把钱转过去。如果当时薄坚决反对,严肃警告王正刚不得腐蚀干部,就不会有后来的转钱发生。

当法官判决时,由此足可以断定薄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