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姜记者,法医王雪梅专业判断不容歪曲和诋毁
安玛 2013-6-8
中国最高检察院首席法医,国内著名的法医权威之一的王雪梅,关于否定合肥审判的演讲视频正在网上疯传。王在视频里用严谨的专业知识剖析并彻底否定了谷开来案件的一起严重作弊的假案,让早已谎言遍地笑话连篇的谷开来谋杀案再一次成为了网民的热门话题。
这个时候,姜记者(多维网名nile)发表了反驳王雪梅视频的文章《高检首任法医的专业素质令人震惊》,不得不说文章的题目异常醒目,咋一看好像姜记者抓到了王雪梅视屏里有王故意伪造证据,或者是王的专业常识属於荒唐无知,但是往文章里面一看,却发现是言之无物张冠李戴谎言百出,是标准的俗称“标题党”。
第一, 姜记者捏造王判断的依据,姜称王仅以谷张的供词没有氰化钾中毒的临床反映就否定海伍德氰化钾中毒,但是真相则是, 王雪梅是用官方公布的所有信息,里面都没有任何氰化钾中毒的临床陈述来认定死者不存在应有的临床反映的,光凭这一点, 合肥审判就不是专业审判而是政治演戏。
姜记者在这里首先自己篡改了王雪梅判定没有临床反映的依据,然后以自己的捏造的依据攻击王雪梅专业素质是自己预先编造捏造一个稻草人,然后拼命攻击这个稻草人,除了暴露姜记者的居心叵测之外,对于王雪梅对此案完整的专业判断丝毫无损。
第二,姜记者说“王法医本人重复了几次“氰化钾中毒惨烈的症状,情景”,具体氰化钾中毒有什么症状可以通过现场观察得到确认,王法医本人一个也没有说出来,要求他人陈述显然是毫无道理的”。
姜记者这段话在述说着一个违反人之常情的胡说八道,因为依据王雪梅的陈述氰化钾中毒的临床反映是本能的、强烈的、惊人的、和恐怖的,任何在场看到的人都会永生不忘,这么一个不堪入目的永生不忘惨烈景象,还需要王雪梅具体“说出来”一个常人该如何观察这个恐怕的场面?废话。
请姜维平重看视频,看看王雪梅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氰化钾临床反映的具体表述,除了智障者或三岁孩童表达不清之外,任何的正常人都会永生不忘的,姜记者知道自己再说些什么吗?
第三 姜记者说“氰化钾中毒会导致皮肤粘膜颜色呈樱桃红。但是两位嫌犯并非专业人员不一定能够识别氰化钾中毒的体征,就算他们有这个能力,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自证有罪。”
请各位注意,王雪梅在这里说的氰化钾中毒后特有的尸体反映,这种皮肤颜色成樱桃红是一个常人肉眼就能看到的现象,不需要专业人士的判断,姜记者完全是故意转移话题的故弄玄虚图谋引发误导。
姜记者在这段说辞里还用嫌犯拒绝认罪,所以不会承认有尸体反映来否定王雪梅的判断就更是一派胡言的谎话了:
首先,大家都看到了合肥审判里的谷开来是笑吟吟地认罪后还专门感谢中共法庭对依法办案并对生命的尊重云云,张晓军同样是神态轻松自如的承认是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俩人在法庭上都没有丝毫的不认罪,因此“就算他们有这个能力,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自证有罪”是姜记者自己违背官方信息的凭空捏造;
其次,王雪梅视频讲述的氰化钾中毒不可缺少的尸体反映,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从头到尾都完全都没有出现过,一点点都没有,就凭这一点,这个法院根本就不是在办一起涉及高级官员并涉外的重大命案而是用并凑的谎言在演戏,王雪梅才会说合肥审判侮辱中华民族的智商。
尤其是真实的海伍德的火化仪式,是在死者的母亲和妻子,以及英国外交人员均有出席的情况下火化的,死者亲属和外交官统统都没有看到那些无法掩饰的特征诸如皮肤呈现樱桃红色,尸体必会发出带有的苦杏仁刺激气味等氰化钾中毒尸体的特有反映。各位看官,现一方是死者亲属和外交官外加法医王雪梅,另一方是合肥法庭还有姜记者,到底是哪一方在耍慌?答案不言自明。
姜记者在文中还故意把出席火化仪式的海伍德的母亲妻子以及英外交官全部都没有看到氰化钾尸体反映的事实,移花接木转移到了谷开来张晓军没有看到尸体有反应是因为他们不具备专业常识,或者是这俩嫌犯没有义务向法庭“自証有罪”所以故意不向法庭提供云云,呵呵,合肥审判的官方脚本早成了国人茶余饭后的耻笑的大笑柄被称为世纪荒唐大案,想不到姜记者现时的卖力圆谎更低级更蹩脚。
附原文
高检首任法医的专业素质令人震惊 2013-06-07 22:43:37
高检首任法医王雪梅对合肥法庭说NO,第一条理由是海伍德没有出现氰化钾中毒的症状。认真看下去,才发现,原来是谷开来张晓军在供词中没有陈述海伍德的中毒症状。这与海伍德没有出现中毒症状显然是两回事。
临床上一般把病人的病情分为为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两大部分,在临床表现中包含症状和体征。有些症状是自觉症状,比如头晕耳鸣,有些症状他人可以感知,比如咳嗽呼吸困难。氰化钾中毒的症状绝大部分是神经损害导致的自觉症状,除了海伍德其他人不能感知。王法医本人重复了几次“氰化钾中毒惨烈的症状,情景”,具体氰化钾中毒有什么症状可以通过现场观察得到确认,王法医本人一个也没有说出来,要求他人陈述显然是毫无道理的。
王法医真正要说的应该是体征,也就是临床医生对病人体格检查后发现的异常身体征象。氰化钾中毒会导致皮肤粘膜颜色呈樱桃红。但是两位嫌犯并非专业人员不一定能够识别氰化钾中毒的体征,就算他们有这个能力,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自证有罪。这个道理司法专业人员还不知道吗?如果罪犯持枪杀人,是不是要罪犯自己提供枪伤的部位,出血量的多少,否则不予定罪呢?
要杀人嫌犯提供被害者中毒症状本身就是荒谬的。情况反过来,如果嫌犯的供词中提供了海伍德死亡前的表现可以否定有氰化钾中毒,而且供词得到其他证据支持,当然是可以对审判提出质疑。这样的情况显然是不存在的。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28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