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1944:中华民国政府将海外侨民作为公民对待、积极保护海外华人华侨事迹记录(与中共后清形成鲜明对比)

 

民国虽然处在内忧外患之中,但即便在困境下,民国政府依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国外海外华侨的权益。

 

民国法律规定,华侨华人在海外的子女,即使出生在外国,也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1918年,北洋政府更是派出军舰和陆军前往海参崴护侨,帮助滞留俄国的华侨安全撤离。

 

1918 年,军阀混战、国力衰微的北洋政府完成了中国历史上首次海外武装护侨:派“海容”号巡洋舰赴海参崴护侨,解救陷于俄国内战与外国干涉军夹缝中的数万华工华侨。

 

1917 年十月革命后,俄国白军、红军与日军、捷克斯洛伐克军团在远东反复拉锯。海参崴名义由临时政府控制,实则为无政府状态。

 

滞留在海参崴的中国劳工与华侨被多方劫掠、勒索,于是海参崴中华总商会等团体急电北京,要求出兵。

 

尽管北洋政府财政窘迫、海军残破,仍顶住日本阻挠,于 1918 年 4 月 9 日派“海容”号自上海启程,17 日抵海参崴。舰长林建章被任命为临时“代将”,与随后抵达的 4 000 名陆军协同在城内巡逻、保护华商,同时还在城外驻守,确保西伯利亚铁路撤侨通道。

 

招商局更是派出“飞鲸”号商船同期接运,1918—1919 年间 ,共撤出 3 万余名被困华工。北洋政府还解除对俄粮食禁运,以解滞侨燃眉。

 

1919 年 5 月,“海容”号回国保养,任务由“海筹”号接替;10 月“海容”再度返港。

 

1920 年春,驻海参崴美军发起国际军人运动会,中国队获总分第二及多项冠军,纪录片在国内放映,全国沸腾。同年 11 月,任务结束,“海容”号返国。

 

此次行动虽规模有限,却开创中国以军舰护侨之先河,在列强环伺与内乱交织之际,为海外同胞争得一线生机。

 

国民政府成功处理伊拉克海员华工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华工在伊拉克的权益纠纷。

 

二战时期,一批海员华工赴伊拉克工作,源自英军在伊拉克招募工人。1932年,英国结束了在伊拉克的委任统治,但在伊拉克仍享有驻军权。

 

1939年9月,二战全面爆发,伊拉克是重要的石油运输通道,1941年4月,伊拉克国内爆发政变后倒向协约国。1941年4月29日,英国派印度、伊朗等地的英军从巴士拉向伊拉克军队发动进攻,仅仅13天后英军便占领了伊拉克。此时驻扎在伊拉克的英印军队有7个师和2个装甲旅。

 

因伊拉克重要的战略地位,英军需要招募工人为后勤保障服务。1942年5月,驻伊英军托英印政府招募海员华工赴伊拉克为内河运输队工作。

 

印度此时恰好有大量的中国籍海员滞留。二战时期,英国船运公司雇佣了超过6万名中国海员。

 

此次工期内衣食住行费用全部由英方承担,故华工报名踊跃,到1942年12月,印度英国技术工人招募队在加尔各答招募了华工450余人,主要负责修理机械与船坞工厂等工作。

 

不过,这批华工的手续存在严重问题,在招募时,英军方面并未告知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馆,华工进入伊拉克时无护照及签证。

 

然而,由于当时留印海员为生计所迫,急于寻找出路,多数人在对合同不了解的情况下便开赴伊拉克。

 

这批华工的年龄均为15~50岁,其中20~30岁的青壮年占多数,但工作伊始,对华工的管理让英军大为头疼。这批华工教育程度多为小学,为海员或普通小商贩出身,英国人认为他们“智识既浅,又缺乏训练,脑筋简单”,内部乡省观念严重,派系众多,天津帮与广东帮甚至发生过械斗。

 

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华工有吸食鸦片的习惯,赌博盛行。较差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也助长了华工的不满情绪。华工分为两班工作,一班是早上7点至下午3点,一班是下午3点至晚上11点,平均每人每班高达8小时,很多华工难以适应,甚至一些人“神经错乱、发为狂疾”。

 

冬天的伊拉克又潮湿多风,风冷刺骨。恶劣气候让华工叫苦不迭,很多人小病不断,思乡情绪严重,精神萎靡。

 

由于工作条件不佳及管理不善,双方矛盾不断积累,小冲突不断,一些华工甚至绝食以示抗议。

 

伊拉克海员华工于1943年2月初写信向中国驻加尔各答领事馆抱怨工作条件太差,希望后者帮忙交涉改善。但英方始终以自己并未违约为由,拒绝改变,而囿于合同规定,战事结束前不能停工,华工深感前路漫漫,精神不振,矛盾一触即发。

 

1943年2月底,已无法忍耐恶劣工作环境的华工公推9名代表,与英军交涉,要求遣回全部华工。英方不仅没有同意,反而以“违抗命令”为由,将这9人判处9个月至2年不等的监禁,将其拘禁于宪兵监狱之中。

 

但英方的高压管理使得华工的愤怒情绪愈发积攒,7月下旬,1名华工夜里被杀,华工们推举36人与英方交涉要求其查处凶手,英方没有答应,于是华工爆发了较大规模的工潮,与英军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

 

平息冲突后,英方将华工推出交涉的代表36人判处无期徒刑,其余所有华工也被英方派印度兵监押。

 

华工初到伊拉克工作时,中英双方对其身份(军人还是平民)并未达成一致,关于华工应受何种审判,中英产生了分歧。

 

英方认为华工应受到英军的军事审判。1943年7月8日,英军委托英印政府外交部官员威特曼向国民政府驻印度专员沈士华告知伊拉克海员华工工潮的情况,并表示在工潮平息后,将滋事者送往军事法庭接受审判。

 

他们还声称,英国文职人员在类似情况下也会受到军事法庭的审判,并且这批海员华工招募时签署了遵守英军规章条例的承诺,所以坚持军事审判,以儆效尤。实际上,英方希望华工受到英军的军事审判,是其坚持英国军队在伊拉克拥有治外法权的表现。

 

沈士华于7月10日向国民政府外交部汇报此事,因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军事审判”,国民政府军委会认为,“遇事应按合同与国际惯例行事”,既然商定好了以平民身份加入,就不属于军法范围,应当由伊拉克地方法院审判。

 

得知军委会的态度后,8月16日,外交部要求沈士华以此为原则与英印当局交涉。9月29日,外交部致电兼任驻伊拉克公使的李铁铮,令其就近与伊拉克和英军方面交涉。

 

此案涉及海员等海外华侨是否受他国军事审判这个较为敏感的问题,在给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国民政府对案情较为重视。10月6日,蒋介石致电外交部次长吴国桢,令其进一步查明真相并相应交涉。

 

不过,英方仍未改变态度。沈士华在10月15日向外交部汇报,英方仍坚持军法审判,原因在于华工所犯罪行皆与军事有关,其他国家文职人员类似错误亦受军事审判。

 

但国民政府仍坚持此前的观点,23日外交部回电沈士华,表示因华工并非军人,无论罪行与军事相关与否,应由当地法庭审理,要求撤销此前对9人的审判,重新由当地法院审理,并由中国驻伊拉克公使馆派人监督。

 

9月7日,中国驻加尔各答领事与英国进行了会谈,希望英方依照合同切实改善华工生活待遇,若英方对华工不满应通过领事馆交涉,不能直接进行处罚,即便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也不应当以英国军事法庭审理,被押人员应被送回驻加尔各答领事馆,并设法遣送回国。英方代表同意传达,并沟通改善管理模式等事宜。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外交部仍旧坚持伊拉克海员华工以平民身份加入工作就不应受军法管辖,此案中华工违反的均为英军的规章制度,并无违反当地民事法律,故亦不应由伊拉克地方普通法院审理,两者相加即应判华工无罪。

 

国民政府外交部还认为,撤销军事法庭审判结果、改由普通法院审理不应因英方的强硬态度而改变。

 

11月24日,李铁铮乘坐军用运输机抵达巴士拉,与英方交涉华工问题。此为华工爆发工潮后第一次有中方官员抵达事发现场,对事件的解决产生了积极作用。

 

李铁铮一面安抚华工的情绪,将其工作与同盟国作战及维护国际合作联系起来,以做鼓励。另一方面他与英方协商,使英国人同意放松管理方式、改善华工生活条件。

 

英方虽然仍不同意取消军事审判结果,但允许被押者如愿出来工作,则“不必固执尚待解决之军法问题”。李铁铮亲赴现场调解卓有成效,为工潮的解决打下了基础。

 

12月15日,英国驻伊朗使馆武官请李铁铮派员协助彻底解决此案。李铁铮遂派驻伊朗使馆武官汤德衡及随员赴伊拉克处理。

 

12月26日,一行人抵达巴士拉,开始与英方交涉。中方人员认为,必须重新签订更符合实际的合同以及解决军事审判问题方能彻底解决此事。

 

他们的提出的新合同要点有:第一,为避免华工因语言差异而产生误解,新的合同分为中英文两份;

 

第二,工作年限由战后结束工作改为一年一签,到期可协商续约,同时规定,新合同签订与否由华工自由决定,凡不同意签订者可免费送回加尔各答;

 

第三,新合同规定罚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的三分之一;

 

第四,新合同规定改善工人医疗、饮食、用水、居住及娱乐活动等条件。

 

争议最大的军事审判问题也得到了解决。英方将在押的36人全部释放,并补发在监狱时段的工资,释放后这批人可自由选择是否签订新合同,但英军将闹事较为严重的13人定为不受欢迎者并遣返印度,建议印度政府待其抵达后释放。

 

而关于此后的军法问题,英军认为,巴士拉为军事管理区域,一切军民都接受军事管理,华工不可例外,而华工服务的内河运输队属于英军司令部管理,无法再设新的普通法庭,故此前国民政府外交部所提的以普通法庭审理很难办到。

 

但国民政府又坚持侨工不接受外国军法的原则,故双方协商后,决定同意华工犯罪以军法审理,但应用中国军法,由中方派员组织军事法庭,于是英国人将审判权交给了中方。

 

虽然外交部的由普通法庭审判的意见没有被采纳,海员华工依旧由军法审判,但中国获得了了审判权,有利于维护华侨利益。

 

1944年1月6日,新合同正式签订并生效,不过事情却再生波折。英方此前答应支付在押人员关押期间的工资,在押36人中,除了13名不受欢迎者外,另有13人也希望返回印度,但在出发前,英方却反悔,拒绝支付工资,引发华工的强烈不满,与英方激烈交涉,存在爆发新的冲突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1944年2月8日,英国驻伊朗使馆再度邀请汤德衡赴现场解决,但由于此前军委会曾通过外交部下令,因华工不是军人身份,禁止使馆武官参与本案调解,故李铁铮不得不另派副领事陈厚瑞前往。

 

陈厚瑞到达巴士拉后,安抚华工情绪,并与英军进行了有效的交涉,于是英方将华工工资全部补齐。

 

领到工资后的26名华工对国民政府维护华侨权益的做法十分感激,特地从领到的工资中拿出近十分之一(约1300卢比)以作献金。

 

至此,伊拉克海员工潮问题得以暂时解决。

 

很快,在伊拉克的华工又生波折。5月10日,李铁铮向外交部报告,一名英国军官被华工殴打受伤,按照此前协定,中方迅速派员组织军事法庭审理此案。

 

此案发生后,吸取了此前交涉时在不了解情况下就定下立场而使交涉陷入僵局的教训,外交部并没有给驻伊朗使馆就解决殴打案件下达任何指令,而是直接商议整个外派军事法庭的处理方式。

 

由于此事涉及法理上的很多问题,也并无先例,各个部门的意见不一,外交部认为可组织外派军事法庭。

 

蒋介石于1944年7月31日批准此方案,派驻印远征军军法处处长吴化民赴伊拉克进行审判。

 

11月2日,吴化民抵达巴士拉,开始审理此案,案情逐步浮出水面。

 

案件的全部过程如下。1944年5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华工李阿兴(上海人,28岁,铜工)在未得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木工工厂,打磨一铁条(其日常工作所用的工具),由于工厂确实存在不经允许工人不得进入不同工种工厂的规定,故该厂监工英军上士安斯蒂斯(Anstis)看到他后,勒令离开,李阿兴并未回应,并继续工作,安斯蒂斯见状后十分生气,对李进行言语辱骂,要求没收其铁条,李阿兴被激怒,出拳打了安斯蒂斯,并带走铁具离开。11时15分,在营地再次见到安斯蒂斯后,怒火未消的李阿兴用木棍打他,在被夺下后,复用铁锤击打,后被赶来的英国魏琪(Wyche)上尉制服。

 

11月7日至9日,此案开庭审理,原告除了巴斯蒂斯外,另有英国与伊拉克证人两名,而被告方则只有李阿兴一人。

 

庭审过程中,巴斯蒂斯坚称李阿兴持木棍与铁锤对其进行了攻击,证人亦作证明。

 

最后,吴化民认为,李阿兴确有打人举动,但没有造成太过严重的身体伤害,且调查后发现,被打者并不是军官而是士兵,故并不能依中华民国陆海军刑法之暴行胁迫罪惩处。

 

最终法庭按照普通刑法,判决李阿兴15日拘禁,由于此前他已被拘禁12天,再拘禁3天即可,此案宣告完结。

 

民国政府外派军事法庭的做法,平衡了英方的要求与华侨权益的保护。而最后实际上只拘禁15天,这样较轻的定罪事实上维护华工的利益。

 

在处理李阿兴案的同时,外交部也开始直接介入新工作合同的谈判,以便妥善解决军法问题,并提高工人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1943年12月,中英交涉后达成的为期一年的新合同将在1945年1月6日到期,而1943年的合同谈判以中国驻伊朗使馆武官汤德衡为主导,事后外交部予以了追认。

 

后来,英方也提出,明年会招135名工人,工期半年,若要求太严苛则全部解雇。虽然英方的回应较为强硬,但中方还是坚持要求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废除夜工、监狱待遇与英国士兵没有偏差等条件,英方最终均同意。

 

1944年12月26日,有114名华工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合同,其余则均返回了印度。

 

同时,民国政府还通过侨汇管理、难侨救济等措施保障华侨基本生活。

 

1917年北洋政府建立国务院侨工事务局,这是中国首个专门处理华侨事务的政府机构,后改组为国务院侨务局。

 

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成立侨务委员会,代表国家处理有关外交、商业和实业等事务,还成立了分管华侨宣传、华侨教育、华侨义捐和华侨救济等机构。1928年,侨务委员会改隶国民政府,1930年,又改隶国民党中央党部,1939年,再次改隶国民政府行政院,成为主管侨务的中央最高机关。

 

民国政府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华侨的权益。例如,1929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了华侨的国籍身份,为华侨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

 

该法律规定,华侨在海外的子女,即使出生在外国,也自动获得中国国籍,这事实上保障了华侨子女的权益。

 

侨务委员会设立了华侨申诉中心,专门受理华侨的申诉案件,为华侨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还积极与各国政府交涉,争取改善华侨在海外的待遇和生活条件。

 

蒋介石多次接见华侨代表,了解他们在海外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华侨的联系和沟通。

 

同时,还派遣侨务官员到海外视察,了解华侨的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当华侨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民国政府会通过外交途径与相关国家进行交涉,要求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在华侨遭受歧视、排斥或暴力事件时,民国政府会向当地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采取措施保护华侨的安全和利益。

 

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排华法案,限制华侨的移民和权益,民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多次与美国政府进行交涉,表达强烈抗议,要求给予华侨公正待遇。

 

在1931年11月国民党“四全大会”决议设立,翌年4月在临时首都洛阳召开的国难会议中,有海外侨领和侨界知名人士18人参加。1938年国民党临全大会决议成立国民参政会,其中华侨有6名代表被聘为国民参政员。

 

1941年1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紧急时期护侨指导纲要》,根据纲要第3条的规定,由行政院和侨委会、海外部、财政部、经济部、农林部、教育部、外交部、赈济委员会、交通部、社会部等会同筹设“回国侨民事业辅导委员会”(简称辅委会),隶属侨委会,陈树人为主任委员。

 

辅委会的职责是办理、指导、扶助战时回国侨民事业的经营和发展,救济归侨等事宜。同年4月,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侨委会常委谢作民等14人的提案《制定统一方法切实护导侨民以应付敌寇南进案》。

 

同年12月,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又通过《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案》,该案指出:“太平洋战争发生以后,侨胞之老弱妇孺,或有不免因战事而流离失所者,本党同志自应尽其全力,充分援助,此为吾人服务人群之天职,责无旁贷。

 

1944年5月国民党五届十二中全会又通过《请政府切实救济归侨、侨眷、侨校侨生案》,指令国民政府采取更积极妥善的救侨护侨措施。

 

该案指出:“自敌寇发动太平洋战事以来,南洋各地,相继沦陷,海外侨胞,备受暴敌蹂躏,而侨汇断绝,更影响于国内侨眷之生活。闽粤等省,乃侨民荟萃之区,向来生活富裕,地方繁荣,而今则流离失所,颠沛无依,饥饿致死者,日有所闻。加以天灾疾疫接踵而至,地方摊派,层出不穷,影响所及,侨生失学,侨校停办。

 

(转自知乎用户“小明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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