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中共执政是不讲法律的,特别是在其执政早期,一纸简单的命令,下面的官员就可以开杀戒了。这种荒谬特别表现在五十年代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毛泽东曾说,并且是鼓动地提出,全国要杀五十万“反革命分子”。
因为没有法律,执行起来全凭一纸命令,谁该杀谁不该杀全部由地方首脑来决定。四九年五零年代,中共的县长同时也兼任县法院院长(这在当时应该是普遍现象-待查)。生杀大权全部由一个人决定。因为镇压反革命的一纸命令没有办法做到巨细的条款,执行起来各地的差别就很大。因此同样一些国军的抗日军人,运气不好时,遇到有些地方执行命令比较激进,杀红眼了,杀人无数,那他们就必死无疑。但也有地方比较保守比较人道的,有些人就活了下来,或者只蹲了几年监狱。
我父亲四九年时就担任县长和县法院院长。七十年代我在学校上的政治课有讲镇压反革命。我回家问父亲,你那时候枪毙过人吗?他说没有。我有点失望转身想走,父亲却突然跨前一步对我说,(原话)其实从后来的情况看,很多人都不应该死的。父亲的话对我震动很大。我直到现在都很感谢我父亲。我问问题,他要么不说,要么嫌我烦,但告诉我的事从来不说假话。
这种“运动式”的打击政治对手,一直延续到了改革开放年代,甚至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