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宣扬与追究刘志军、吴志明“聚众淫乱”?

来源: 2013-10-19 21:22:58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网络上有一篇文章描写了刘志军被抓的细节:

    2011年2月的一天,六朝古都南京的老牌五星级酒店丁山宾馆,来了一群执行特别任务 的警务人员。他们当天接到了北京交代下来的任务,带走了下榻此地的一名半秃的中年男子——当时房间内还有两名提供特殊服务的女性。这名男子被押至北京交给 相关调查部门。执行任务的警务人员并不知晓其身份,事后看新闻才得知:他是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今年7月8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里没有提到“聚众淫乱罪”。

    网络上还有一篇文章介绍了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吴志明被抓的情况:

    去 年底,吴志明被江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西省纪委22日通报,中共江西省 纪委日前对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党组成员吴志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吴志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道德败 坏,生活腐化。据悉:吴志明被抓时,正与两个情妇床上激战。

    吴志明被以受贿罪判处死缓,也没有提到聚众淫乱罪。

    关于刘志军的这个传闻后来有人想为他澄清,有“刘志军夫人说刘志军天天晚上都回家”的说法,但作为真正掌握情况的组织却好像并没有出来为他辟谣。至于吴志明与两个情妇激战的细节则是江西省纪委通报中提到的,应该不会是谣言。

    什么叫“聚众淫乱罪”呢?按法律的解释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3人或3人以上)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而且参与者是自愿的。

    根据这个解释,吴志明显然是犯了聚众淫乱罪,他那两个情妇应该是自愿的。但吴志明又显然没有被追究这个罪名,至于他的情妇,应该也没有。

    刘志军算不算是聚众淫乱,要看那两个女子是什么身份。如果是情妇,那肯定算;如果不是情妇,是妓女或者是丁书苗之流提供的演员,这在法律上又有一些说法。

    律师刘晓原说:

    一 人同时招嫖多个卖淫女,这种行为虽然在表面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特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虽然 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从客观方面 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 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根据这种说法,刘志军同时与两个妓女玩不算聚众淫乱,至于与两个女演员玩算不算,还需要法律界人士给出答案。

    据北京警方以及多家媒体昨天晚上发布的消息,大V薛蛮子同时与多名失足妇女发生性关系,冠以了“聚众淫乱”的罪名。这种说法与刘晓原律师的说法不同。

    如果根据北京警方对聚众淫乱罪的认识,吴志明与刘志军都犯了聚众淫乱罪了,为何诸多的官媒从来都没有宣扬?为何在法庭判案时也没有追究?

    莫非这个罪名是专门为大V们准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