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的十四条怎么跟你不一样?http://www.jincao.com/fa/01/law01.27.htm

来源: 2012-06-21 12:19:11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