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一半:) 因为对于你提议的处理方法,我是完全同意的。

来源: 2012-04-30 14:29:30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这是最显然的。工厂以流程式的规模生产带毒的食品或药品,那么生产、管理、供销环节的负责主管,就没有不知情的,所以是团伙下毒。这些厂家的主管应该都是怀疑对象,公安机关把他们全部请去谈话时必然的。另一条线,就是医药卫生部门,对这些食品药品负责监督检测的有关经手人员,负责人员,对他们的渎职行为先要立案调查,同时调查有没有受贿,协助这样的团体下毒。再一条线,就是公检法系统,对于这样的案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反应,失职是最起码的。

这些道理是很简单的,但是从各种毒食品、毒酒、或者胶州路的火灾,有过这样一条龙的追责么?从来没有过。为什么这样的事件,腐败或者犯罪层出不穷?无非是从没有真正打击过,都是地方税款大户,都是同地方政府有各种藕断丝连的或者直接的联系。这样的犯罪,成本太低,利润太高,了不得抛几个民工出来,所以前赴后继,制毒的队伍越来越壮大。

怎样处理?很显然,像你说的,先把那几个老总抓起来再说。但是,为什么不抓?为什么以前类似的情况也不抓?这就不得不从制度上看看根源了。没有监督制衡的权利,就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