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图)

来源: 2012-04-30 08:12:04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中国为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来源: 中国网 

核心提示: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称,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根据《通知》精神,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中国网北京2月6日讯 记者6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通知》称,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据悉,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根据《通知》精神,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还向各地发出《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员身份核查认定、数据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密切协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

(本文来源:中国网 )netease 责任编辑:NN046
 

我市对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2012-02-10 07:16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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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李佳鹤)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新出台的政策,我市将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等每人每月发给130元的生活补助。

    目前,我市落实此项政策的核查认定工作已经开始,请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烈士证明书等相关材料、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城镇无工作人员还需当地社保部门提供不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明,于2月1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相关政策咨询电话:

    中山区:82806253 西岗区:83676999-8222

    沙河口区:84368637 84368639 甘井子区:86319471

    旅顺口区:62680837 金州新区:87692194

    普兰店市(含普湾新区): 83113013

    瓦房店市:85611784 庄河市:89812652

    长海县:89886906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85283128

    花园口经济区:89482144

    高新园区:84792070 84797515

    保税区:87186135

    大连市民政局:9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