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州是車牌隨人主義,車主賣車後要將車牌交回,新車主必須另申請車牌才能上路,但不論随車還是随人,你一部要報廢的車子,賣给一個有登記註冊的公司,他們有什麼必要犯法,能得到多大的利益?腦子都灌水了嗎?而且不管随車隨人,你绝對可以把車牌拆了還给MVA,声明車輛報废。
另外上面二例子绝對可以將對方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