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增加胜诉的可能性,靠描述案件时一句话里六个 Excuses,而且三个是认罪的陈述,是不行滴。
“下坡”, “一瞬间的超速”, “不巧遇到”,“Police潜伏”,“这次是倒霉”,“记录非常好” 敌不过雷达上的一句 “14 MPH Over Posted Speed Limit in a 50 MPH zone.”
假设你要是当一天法官或警察,见到这样描述案件的人,会怎样想?
要赢案子,靠的是证据和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