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因为走的是罗马法的路子,跟英美法系很不同

总想着用条条款款把所有的情况都包罗了。实际上不太可能。只能不断的修修改改。从这一点上,我更推崇英美法系的案例法。所以中国的法律在修改和制定的时候一定是针对社会焦点矛盾的。比如上一次婚姻法的修改是针对婚外出轨问题的,提出了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方面的责任。这次针对的是父母帮助子女买房子的问题,亲子鉴定问题等,这些都反映了社会目前的状况。如果没有那么多父母帮助买房子产生的纠纷,没有非亲生孩子的问题,婚姻法也不会修改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国外明确婚姻法保护弱者。而中国的法律没有体现这一点。比如母亲在家庭中的付出,怎样用金钱来衡量?难道女方收入比男方少就被判定对家庭的贡献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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