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裸露癖——Mental Exhibitionism
据报道,前不久英达对其前妻宋丹丹出版自传《幸福深处》披露两人隐私表示不满,他对记者说:“你知道我是学心理出身,北大心理学毕业的。我个人认为,我甚至不愿意你们把这事说出去啊。这种出书,是心理疾病的一种表现,叫做‘裸露癖’。”“你们好好体会我说的这句话,‘裸露癖’不光是把自己的衣服剥掉了,精神上也一样,这是一种心理疾病。鉴于我是当事人,就无法给别人做心理咨询和治疗了。”
又据报道,英达的师弟、海军总医院心理科主任郭勇说:“英达是北大心理系毕业的这个不假,但是他多少年不搞这个专业了,然后他说这些话的目的和意义恐怕也需要探讨。裸露癖特指男性向某些女性裸露出他的生 殖器,获得快感,是一种心理变态。不是说我给你暴露出我的内心,或者我过去的经历。比如我写本书,确实会说我的经历、体验、感受,但这个跟裸露癖没关系。”
看前一个报道,我觉得双方都不够厚道,但也理解双方的心情。看后一个报道,我笑了。我认为,在裸露癖这个问题上,把英达和他的那个师弟比较,还是英达更专业一些。同时,我也惊叹现今一些所谓专家学术视野之狭小。少见自然多怪。
裸露癖(亦称裸露狂、暴露癖、暴露狂)英文为exhibitionism,是从exhibition一词转化而来。exhibition本身并无暴露生 殖器的意思。exhibitionism也有多义,除指露阴癖之外,还有风头主义、自我宣传癖的意思。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ICD-9)和美国《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SM-IV)以及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3)中,exhibitionism特指露阴癖。但是,这些精神疾病分类法不具有强制性,不是每个医生都按照这些分类使用某种名词、术语。心理学包括临床心理学和变态心理学,更不拘泥于精神疾病分类法。心理学家所说的心理疾病并不等同于各种精神疾病分类法中的精神疾病,虽然两者可能用词一样。在心理学中,尤其是在精神分析学派中,exhibitionism不一定就是指露阴癖。
将通过自传等形式热衷暴露自己的隐私,称为裸露癖,不是英达的发明。这在精神分析学,特别是在精神分析学派的文学批评中,早已存在,是个常识。为了区别于露阴癖,人们通常称之为精神上的裸露癖或者精神裸露癖(mental exhibitionism)。精神裸露癖的表现可能与性有关,也可能无关,但往往有性的基础。精神裸露癖可能是露阴癖的升华,同样地是为了内心的快乐。美国文学评论家莫达尔(Albert Mordell ,1885~1953)在《文学中的动机》(The Erotic Motive in Literature,有《爱与文学》、《文学中的色情动机》两种中译本)中专门分析过裸露癖与文学的关系。他指出,许多文人都有性变态倾向而不自觉。他指出:“文人也许会在作品中成为暴露狂,以发泄他无法满足的冲动。作家也可能为了钱、为了引人注意或为了好玩而写暴露的书,但是他的作品显示,他在心理上从未完全压住童年的暴露或偷窥倾向。他像孩子一样没有羞耻。”“当然,也会有其他的动机流入作品。作者也许很讨厌当代人对于优雅和羞耻心的虚伪及假正经。”“暴露狂的特质的另一种升华造成了作者直接、间接吹牛或炫耀的作品。有时候升华过程并不完全,因此我们会见到自我主义加上暴露狂特质的例子。读者马上会想到蒙田的《散文集》和卢骚的《忏悔录》。”(引自郑秋水译《爱与文学》)
法国著名作家安德列·莫洛亚对卢梭勇于暴露隐私有一段精彩的评论:“要说卢梭自以为是坦率的,这我同意。他是想做到这一点,连自己身上丑恶的东西也不隐瞒。比如他承认自己过早地染上的恶习,承认他在女人身边感到的胆怯来自一种可能产生类似阳痿状况的过度敏感,承认他和华伦夫人的那种半乱伦性质的爱情,尤其是承认他那种奇特形式的暴露癖。但是这里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这种坦率的目的是要引出卢梭在性的方面的态度和表现而已,而这方面的坦率恰恰又是某种形式的暴露癖。写自己乐意去做的事,这就使他的放纵行为有了成千上万的观众,自己也因而感到分外快乐。”(引自范希衡译《忏悔录》下册)
美国学者房龙(Hendrik Willem VanLoon,1882~1944)也将那类在自传中暴露隐私的行为称为裸露癖。他很不愿意暴露隐私,因而在写自传时十分小心谨慎。他在未完成自传《致天堂守门人》中写道:“只有在精神方面有裸露癖的人才能写出出色的自传”,“我一旦要暴露有关我的过去的隐私细节,我就该自愿在梅西百货公司一家分店的橱窗里脱光衣服了。”他甚至还给前妻写信说:“我会极其谨慎,为了使书中没有任何可能以某种方式冒犯你的东西,我会把我所写的一切都送一个副本给你。要是有什么你不喜欢的东西,那是无须争论的,删掉算了。”(引自朱子仪译《房龙传》)
精神裸露癖一般不会像露阴癖那样对他人构成侵犯、骚扰,当事人自己也不会感到痛苦。他们披露个人隐私,愉悦了读者,满足了人们的好奇心--精神分析学派认为,对他人隐私的过度关注,也是一种窥阴癖。因而,对这种情况进行精神分析未尝不可,但称之为心理疾病,则有些过当。说了也白说,反正是不会有人找心理医生看这种心理疾病的。但是,精神裸露癖的自我满足也有底线,不能侵权和违法,主要是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和渲染色情。
从法律上看,房龙写自传时,对共同隐私的披露,是处理得比较稳妥的。共同隐私(common privacy),是指两个以上公民的共同私生活所构成的隐私。每个公民应当享有隐私权,同时他们也享有公开自己隐私的权利。如果有个公民想公开自己个人的隐私,可以随他的便。但是如果他个人的隐私是和另外一个人的隐私分不开的,他的公开权就应受到限制。这时,他公开自己的隐私应当得到相关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公开共同隐私应由相关人一致同意。当然,中国还没有隐私法,这一切免谈。
写此短文,我只是想说,“精神裸露癖”并非英达杜撰,而是有根据的。至于宋丹丹是否有精神裸露癖,我不能评论。
(2007年5月17日首发于学术观察论坛)
宋丹丹 精神裸露癖——Mental Exhibitio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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