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比较中印谈社会腐败

来源: 月潜 2021-09-02 14:41:2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8928 bytes)

(按:此文非原创, 摘自 《牛克思: 批判御用文人张维为反民主政治的胡说八道 》)

 许多维护专制的蠢货,总是喜欢用印度的经济落后来证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成功。殊不知,这种比较不过呈现了他们的无知而已!

   印度和中国在国情上有着巨大的差别。中国是个民族成份比较简单的国家,国内成员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凝聚力非常强大。在民族构成上,汉族占到92%的比例,其他55个少数民族加起来只占 8%,而且汉族和许多少数民族都几乎没有宗教信仰。这样简单的民族宗教构成,很容易建立强势政府,实现社会稳定。在中国,只要政府自己不折腾,经济增长就没有任何障碍。而印度的民族构成相当复杂,10.3亿的印度人分成100多个民族和400多个部族,其中最大的印度斯坦族也只占印度总人口的46%,其余民族均在10%以下。并且宗教情况错综复杂,印度教徒占80.5%,穆斯林占13.4%,其余分别是基督徒、锡克教徒、佛教徒和耆那教徒等。1947年印度从英国的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后,国内其他民族要求从印度分离出去的独立运动不断。成功分离出去的有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仍在继续独立斗争的有达罗毗荼人、锡克人,以及印度东北部的许多少数民族,而且这些少数民族都是以武装斗争来争取民族独立的。达罗毗荼人要求建立独立的“达罗毗荼斯坦”国家,锡克人要求建立“卡利斯坦共和国”。宗教矛盾最激烈的时候,印度总理都被刺身亡。1984年,印度女总理英•甘地夫人被她的锡克卫兵刺杀身亡;1991年,印度总理拉•甘地又在竞选中被泰米尔人自杀性炸弹炸死。印度少数民族独立运动和教派冲突,破坏了经济增长必要的和平环境,严重影响了印度国家的经济增长。
   
   此外,印度虽然在政治制度上实行西方民主,可是在经济政策上推行的却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从1951年开始实施了第一个中国式的“五年计划”。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印度经济每况愈下,直到1991年才开始经济体制改革,比中国还晚了13年。所以,印度的经济落后于中国,一是因为它复杂的民族宗教成份影响了社会稳定,二是因为公有制计划经济造成的,根本证明不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腐败是植根于人性之中的原始冲动,它是人为了追求优越生存条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它在追求这种优越的生存条件时,侵犯了其他人或者公众的利益,因此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受到人民的痛恨。在遇到腐败的机会,同时当事人又认为其腐败行为肯定不会被别人察觉的情况下,除非有着十分高尚的道德修养,否则,任何人都容易犯罪。因此,腐败的产生取决于三个条件:诱因、机会、监督。
   
   财富对人的诱惑是巨大的,但是这种诱惑的强度会随着当事人的正当收入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当事人的正当收入越高,就越不容易犯罪。所以,我们看到富裕国家的腐败现象普遍低于贫穷国家,因为富裕国家公务员的正当收入很高,不值得为了一点点非法收入去冒险。

   
   腐败的冲动天生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但是,没有腐败的机会仍然不会造成严重的问题。比如,实行纯粹计划经济的公有制社会,个人奋斗的机会被彻底剥夺了,每个人都被强迫进入一家国营企业工作,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企业不允许竞争,生产完全按上级的指令性计划进行,产品也按上级的指令调拨出去,不存在营销的困难。这种制度下,虽然国家作为一个集体,有生存的压力,但是个人却没有生存的压力。所以,这样的国家会在国际上行贿,而其国内的腐败现象却不严重。虽然,下乡的女知青为了能顺利地调回城市,有时候也会被迫和手握大权的共产党官员睡觉,但是,起码在经济领域腐败现象是轻微的。纯粹的私有制市场经济,虽然也会存在腐败的现象,比如超市掌管商品准入的部门经理,也会悄悄地向供应商索贿,但这种私人企业中的腐败,性质已经不同了,它的范围小,容易监管,而且更不会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国家只要真心实意的保护私营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来打击这种私人企业内部的腐败行为。因此,纯粹私有制下的市场经济,也不会造成严重的腐败。
    能够造成严重腐败的,是政府掌握大量经济资源,同时又实行私有制市场经济的混合模式。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企业必须自负盈亏,为了生存它们就会想方设法争取业务,行贿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一种攻关的方式。这样,经济活动就为政府官员提供了大量的腐败机会。中国、印度和俄罗斯的腐败,就是因为这种混合经济造成的。中国和俄罗斯,过去都是共产主义国家,这是众所周知的,殊不知印度在经济上,也长期奉行公有制计划经济模式,虽然在政治上它推行的是西方式的民主。因此,中国和俄罗斯的经济资源,几乎全部掌握在政府手里。虽然印度没有中国和俄罗斯那么左,在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也允许私营经济发展,但是政府对私营经济的发展是有严格限制的,所以印度政府还是掌握了主要的经济资源。随着共产主义的虚伪性逐渐被识破,这三个国家都先后放弃了计划经济模式,逐渐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因此产生了混合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为贪官污吏提供了丰富的腐败机会。中国从1978年开始进行改革,印度从1991年才开始改革,中国和印度的私有化比较彻底,因此减少了政府官员的腐败机会。据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2007年,中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是137323.9亿元人民币,其中国家投资只有38706.3亿元,国家投资仅占全社会投资的28.2%。俄罗斯虽然从1992年也开始了改革,可是过分激进的“休克疗法”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引起了巨大的通货膨胀,破坏了经济增长。这使得俄罗斯放慢了私有化的改革步伐,直到2009年,俄罗斯政府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国家经济资源仍然占到全国经济总量的45~50%。这样的混合经济,为俄罗斯政府官员提供了巨大的腐败机会。

   
   以上所说的腐败诱因和腐败机会与政治制度无关,不管是民主政治还是专制政治都会遇
到同样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讲,面对数不胜数的腐败机会,不管是民主政治还是专制政治
,监督的效果都是不理想的。这就是我们在透明国际廉洁榜上看到的情况,腐败严重的,
既有专制国家,也有民主国家。如果张维为想用中国的廉洁指数高于印度和俄罗斯来说明
专制政治对腐败的监督效果好于民主政治的话,那么,我们同样可以用越南(2008年廉洁
指数2.7)、缅甸(2008年廉洁指数1.3)的极端腐败来说明专制政治对腐败的监督无效。
如果不信,我们还可以预先拿古巴来打赌,别看2008年古巴的廉洁指数是4.3,只要它彻
底放开市场,马上就会成为极端腐败的国家,尽管它还是保持共产党的统治,政治口号喊
得再响也无济于事。北朝鲜也是一样,如果透明国际有机会统计它的廉洁指数,这个指数
一定会比古巴还高,因为它的共产主义实行得更完美,私人经济根本就没有生存的空间。
可是只要它实行市场经济,也会马上进入极端腐败国家的行列。所以,民主政治和专制政
治对腐败的监督,短期内不会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从长期来看,民主政治还是要好于专制
政治。为什么?这是从法理学上分析必然会得出的结果。
   
   民主政治实行三权分立,这个原理具体运用到腐败问题上,就是将预防腐败的法律的制
定和导致腐败的行政权力实行分离。中国搞一党专政,共产党把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都牢牢地攥在自己手里,为了便于发号施令,避免立法机构与共产党唱对台戏,因此它严
格控制着人民代表的候选人资格,致使全国人民代表成了行政官员的别名,今天的立法者
就是明天的执法者。每一部法律的起草,都是由具体行业内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行政领导
(同时又具有人民代表的身份)来完成的。这种做法,本来是想借助他们的专长来进行法
制建设,可是没想到,他们不仅是这个行业的专家,同时也是钻法律空子的专家。为了自
己的行政权力不受约束,这些专家在立法的时候就会故意留下许多法律的漏洞。比如,招
投标法第十条赋予招标单位“邀请招标”的权力,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综合得分”与“最低
价中标”具有相同合法性的规定,使得招标单位有机会和投标单位相互勾结,采用“围标”
的方式,里应外合进行违法活动。可能很多读者对中国经济活动中的招投标情况不太了解
,为了清楚地说明专制政治和腐败的关系,我认为有必要花点时间进行介绍。
   
   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码头、医院、学校、房地产、土地开发等政府投资项目,历来
是腐败的重灾区。为了避免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腐败行为,1999年8 月30日中国政府颁布了

《招标投标法》。可是,这个法律颁布10年了,中国的廉洁指数还是围绕着3.4徘徊,一
点进步都没有,可见它并没有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原因在于这个旨在廉政建设的法律,
在立法之时就已经为行政领导的腐败留下了足够的操作空间。比如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投标
的单位达到三个以上即为合法,第十条赋予招标单位“邀请招标”的权力,以及第四十一条
规定“综合得分”与“最低价中标”具有相同合法性的规定,都为腐败份子预留了空间。你只
要把招标单位的领导搞定,就可以百分之百的中标。下面是操作的程序:
   
   1.因为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司,委托其
办理招标事宜。所以招标代理单位也必须听从招标单位领导的指令,否则它就会失去这个
客户。因此,夺标的第一步是搞定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领导秘密地把你介绍给招标公司
的领导,招标公司的领导心领神会地接受你这个朋友。
   
   2. 除了你自己的公司以外,你再去找二个以上具有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合作,承诺如果
中标将给它1~3%的管理费,如果没有成功则不用给。为了得到这不劳而获的 1~3%的管理
费,施工单位会乐意与你合作。虽然招投标法明文规定不准借用施工执照,但是你就是用
牛来拖共产党监督部门的官员,他们也不会去查处,所以这条规定等于一句空话。
   
   3. 把你公司以及你找好的这几个施工单位的名称告诉招标公司的领导,他会安排他的手
下按照他们事先制定的评分标准,为你编制投标文件。编制好投标文件后,你拿回来分别
装进资料袋,写上各家施工单位的名字,贴上封条。
   
   4. 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你派几个员工分别以那些施工单位的名义把投标文件送到招标公
司,等待开标。
   
   5. 开标会上,参加投标的单位的名字都是你找来陪标的那些,因为已经达到三个以上单
位了,所以公证机关当场庄严地宣布,投标合法。
   
   6. 一般情况,招标公司都会把除你之外的其他竞争者排除出局,即使有个别不懂事的单
位,硬要跑来搅合,那也没关系,就算它的报价最低,他也中不了标,因为招标文件中明
文规定“不保证最低价中标”。你公司综合得分第一,让你中标天经地义。

   
   这就是目前中国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围标”行为,源头在于中国的行政权
和立法权紧密结合,人为地为腐败预留了巨大的空间。其它如医药招标、政府采购招标也
是如出一辙。这种弊病存在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财产申报法》是另一个例子。早在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未见启动。要让
那些掌握行政权力的人民代表们制定一部法律来监督自己的腐败情况,在他们想好对策以
前人们还是不要抱太大的幻想。反之,在他们想好对策以后制定出来的法律,对防止政府
官员的腐败又会有多少实际的作用?
   
   中国的私有化进程已经接近尾声,腐败机会将长期保持现有的水平,要想进一步提高中
国政府的廉洁指数,只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把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力落到实处,
加大当事人监督的力度。否则,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不可能有任何进步。这就是为什么
我敢在前文肯定,再给共产党10年的时间,中国的腐败问题也不会有任何改变的原因。
   
   民主政治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它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只要国家政局稳定,就
会通过立法不断打击腐败行为。况且民主国家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力受到法律的真正保
障,行政官员决不敢轻易打击报复举报人。独裁国家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力只存在于宪
法之中,完全落不到实处,毒打、暗杀、监禁举报人的恶劣事件屡屡发生,而官官相护又
使这种打击报复的行为变相合法化。所以,长期来看,民主政治对腐败的监督要比专制政
治有效得多。这就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成熟的民主国家,政府的廉洁指数普遍
较高的原因。

所有跟帖: 

如果真有知识, 那就批评 文章的内容, 不要故意转移话题 -月潜- 给 月潜 发送悄悄话 月潜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9/02/2021 postreply 15:31:32

撩了一眼便知重点,硬度的腐败情有可原,中国的腐败十恶不赦。 -iCall- 给 iCall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9/02/2021 postreply 16:03:57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

发现Adblock插件

如要继续浏览
请支持本站 请务必在本站关闭/移除任何Adblock

关闭Adblock后 请点击

请参考如何关闭Adblock/Adblock plus

安装Adblock plus用户请点击浏览器图标
选择“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装Adblock用户请点击图标
选择“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