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两个方面。
A。华为同意不把美国产品卖给伊朗。华为把自己的设备卖给伊朗没问题,但不能把美国的东西转卖给伊朗。如果这么做了,就是触犯了美国的法律。
有人说华为同意不转卖美国产品给伊朗的协议不是孟女士签的。但这和谁签的无关。总之华为在这方面违背了协议,而且华为自己很明白这一点。
B。华为将一批美国计算机通过一香港公司卖给伊朗。走账时被香港银行发现了并通报给美国。那个银行以前发生过替客户洗钱的事(和华为无关),作为处罚,银行同意美国派督查进驻银行监控审查可疑交易。所以该香港公司和伊朗的交易被发现了。
于是该银行就问华为,这个公司是否属于华为?这时孟女士亲自出面说明:该公司和华为无关。而且还制作了一个PPT来展示华为和那个香港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并亲手把该PPT交给银行方面。
但美国认为该公司就是属于华为,理由是用同一个电邮地址等等,在给加拿大方面的起诉书里说的很详细。该起诉书网上有。我认为每个关心孟女士事件的人至少应该看看那个起诉书。
所以,违反美国法律的基础是A。这个A是华为自己同意又违反了的。你不能说美国对伊朗禁运关华为什么事。我倒认为这个很合理,华为把自己的产品卖给伊朗无所谓,但美国那边禁运,你把美国产品拿过来卖给伊朗赚钱,就有点那个了。而且现在讲道理已经没用了,华为自己签了协议的。
美国起诉孟的具体理由是金融诈骗。美国认为那个香港公司属于华为,孟女士否认,于是美国认为孟欺诈。
这个诈骗的基础是A,如果没有A,将美国计算机卖给伊朗就不犯法,也就没有必要否认了。
这个诈骗和属地无关。在任何地方进行针对美国的诈骗,美国都可以通缉,也可以要求和美国有相关条约的国家帮助抓捕。这对中国也是一样,那些对中国人电话诈骗的犯罪分子,即使在非洲加勒比,中国也可以通缉,也可以要求其他国家帮助抓捕,即发国际通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