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工业。全民所有制工业占全部工业固定资产的百分之九十七,工业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三,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八十六。集体所有制工业占固定资产的百分之三;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六点二,总产值的百分之十四。此外,还有人数占百分之零点八的个体手工工业。
再说农业。在农业生产资料中,耕地、排灌机械的百分之九十左右,拖拉机、大牲畜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是集体所有的。全民所有制的比重很小。因此,全国的粮食和各种经济作物,百分之九十以上是集体经济生产的。国营农场所占比重很小。此外,还保留着少量的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再说商业。国营商业占商品零售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二点五,集体所有制商业占百分之七点三,个体商贩占百分之零点二。此外,在农村还保留着相当数量的集市贸易。
以上数字可以说明,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在我国确实已经取得了伟大胜利。不但全民所有制的优势有很大的增长,而且在人民公社经济中,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的比重也有一些变化。以上海市郊区为例,一九七四年公社一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由上一年的百分之二十八点一,上升为三十点五,大队由百分之十五点二,上升为十七点二,生产队由百分之五十六点七,下降为五十二点三,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由于这二十五年来,我们逐步地消灭了帝国主义所有制、官僚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封建主义所有制,逐步地改造了民族资本主义所有制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社会主义的两种公有制逐步地代替了这五种私有制,可以自豪地说,我国的所有制已经变更,我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已经基本上挣脱了私有制的锁链,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已经逐步地巩固和发展起来。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已经明确地记载了我们取得的这些伟大胜利。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所有制方面,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我们常说所有制“基本解决”,也就是说还没有完全解决,资产阶级法权在所有制范围内,也没有完全取消。从以上数字就可以看出,在工、农、商业中都还有部分的私有制,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并不都是全民所有制,而是两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在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方面还很薄弱。马克思、列宁所设想的在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法权在所有制范围内已经不存在了,是指的全部生产资料已经归整个社会所有。我们显然还没有走到这一步。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要忽视无产阶级专政在这方面还有很艰难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