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grams,不管公私立。这个 goes beyond Equal Protection Clause。这个对哈佛比较麻烦,如果我是哈佛的律师,我会 argue 说 Title VI 在1964年时立法的 original intent 是针对LBJ大社会那些联邦资助的 programs, 把 Title VI 拿来针对哈佛违背了当初立法的 original intent。问题是哈佛那些人自己不见得相信 original intent 的理论,因此大概不会往这方向去辩护。不过这案子到了高院时哈佛会不会这么做就很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