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头,大量出国人员滞留不归,造成国家人才流失(均为当时流行用语),故上海高教局规定,讲师以上,不得完全自费流學,非得自费公派不行。本人八十年代初进大学工作,不久被破格提拔成讲师级的助研,当时沾沾自喜,不料以后自己搞到海外资助,申请出国时,受上述规则所限,只能自费公派。公派有服装费,在海外期间国内工资照发;自费公派没有服装费,但工资照发,完全自费则什么都没有。
那些年,凡公派出国的,要由大学人事处师资科派员陪同去公证处办理公証。出国人员还要自找担保人,如不按时回国,担保人要付赔贘金。赔贘金的高低,視出国人员的职称而定,讲师好像是八千,副教授一万多,教授三万,具体已记不清楚。但不管多少,这笔钱在当时对小老百姓来说是天文数字。正由于担保金高得离谱,所以,我的担保人在公证处大大咧咧地说,到时候你不回来,我付不出钱,国家会养我一家老小。事实上,此事后来不了了之,没听说哪一位滞留不归的留学人员付了赔贘金的。
以后申请“绿卡”时,美国政府规定要中国使领馆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在国内没有纠缠不清的政治经济麻烦,此举似有政治目的,讓中国政府看看,六四镇压不得人心。中国政府也规定,出国时领取的工资和服装费要归还。此事到头也不了了之,没听说谁被使领馆拒绝出具证明的。
一晃近三十年过去了,往事如烟。回想这些琐碎往事,觉得当时政府人治大于法治,所以搞出这么些前后矛盾,最后不得不不了了之的政策,自毁政府信誉的规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