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下面一段选自北美崔哥的联接: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6/02/17/4980197.html
梁警官的律师错误地让梁咬定是手枪“意外走火”,可他根本无法证明“意外”二字。法庭上每个陪审员都握着梁警官的枪扣动扳机,体验要多大的力量才能发射子弹,事实证明不用力扣动,枪是不会走火的。这一点让陪审团对梁警官丧失信任,认为他在lie. 这是致命的律师错误。
本来梁警官可以说他是在黑暗中确实感到危险,主观决定开枪的,这样即使是他误判,也不会被认为是撒谎,事实上很多白人警察就是用这种辩护让自己误杀黑人甚至勒死黑人得到理解的,因为警察在执行公务,任何抵抗都准许警察使用武力。
梁警官作为一个华裔,缺少美国社会的common sense, 比如,看到自己打死了人,要是美国警察就会声嘶力竭出胸顿足地大呼“Oh my God, I killed him. Oh, God. (上帝呀,我杀了他!)然后立刻拨打911,立刻扑上去做CPR急救,可是,我们的华裔梁警官没有这么做,他先去满地找子弹,然后和同伴辩论谁该向上级汇报,接着又说自己可能被解雇,眼睁睁看着快死去的黑人格力倒在那里流血,看着他女友扑在他身上急救,自己却什么都没有做。
上述讲得很有道理, 美国警察用的半自动都是” 单双动 ( S or D actions),. 就算是子弹上了膛, 枪是肯定放在“双动” 的状态上, 哪怕是保险是打开了, 第一发打出去是在”双动”的状态下, 要用相当大的力扣板机, 子弹才会出去,不然双动枪的优点何在? .要是警枪是轻轻一碰就能击发, 那有多少警察会走火? 他的律师肯定是个不懂枪的家伙, 不知道板机在双动状态时有多重.
就不用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