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协定》(日语:梅津?何応欽協定,うめづ?かおうきんきょうてい),1935年7月6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

《何梅协定》(日语:梅津?何応欽協定,うめづ?かおうきんきょうてい),1935年7月6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复函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就解决河北事件问题,表示接受6月11日梅津就华北问题提出的备忘录(日文为“覚書”)全部条件,通称《何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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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過
2 内容
3 參考文獻
4 参见
經過[编辑]
1935年5月,日本中国駐屯軍聲稱,國民政府殺害天津親日報刊《满洲晨报》社社长白逾桓、《国权报》社社长胡恩溥,又誣中國援助東北義勇軍進入《塘沽協定》中規定的非武裝區(實際上當時的東北義勇軍為獨立武裝),再次出兵南下。為避免事態擴大,國民政府派遣何應欽與日方梅津美治郎簽訂《何梅協定》,保證“取締全國一切反日團體及活動”。
根据协定,中国在河北省和察哈尔省的主权大部丧失,禁止中国人民进行抗日活动。
中華民國政府表示,何應欽並未正式簽字[1],只是同意口头梅津备忘录的條件。
内容[编辑]
《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承諾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等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軍事委員会北平分会政治訓練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邦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师、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全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諾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完全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不選定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此致
何应钦阁下: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 梅津美治郎

《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 敬启者,6月9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
參考文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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