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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弓尒 2014-12-16 15:38:05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0 次 (3314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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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不提及在1976年年底后全国范围内的“揭、批、查”“四人帮”帮派人物的运动,和1980年到1982年中共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期间,审判了百余名在全国范围内较为著名的造反派领袖的事件(如果连同地方的审判,恐怕至少有数万人之多)。

毋庸违言,这些人中确实有一部分积极参与了“四人帮”的帮派活动的,如上海的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也确有一些是触犯了刑律的坏人。但是,邓小平、陈云为代表的中共老官僚集团侧重要清算的却主要是他们在文革初期的“造反行为”,乃至明眼人一瞥间便可以洞悉这些中共老官僚的公报私仇的阴暗心态。

例如,被判重刑的不少人只是学生造反派的领袖,例如北京的“五大红卫兵领袖”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王大宾和谭厚兰。其中除谭厚兰因癌症后期而没有起诉外,其余四人一律被判15至17年不等的重刑。毫无疑问,这些“领袖们”在文革中都犯有极大的错误、有的甚至是罪行。但对比判他们的重刑和起诉他们的罪名,却令人啼笑皆非。例如,在对他们的“起诉书”和“判决书”里,人们都可以读到他们在文革初期(1966-1967年)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罪责。

而一个简单的历史常识却是:在文革初期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只有“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在号召“造反”。而无论是邓小平还是陈云,都是这个党中央的一员,都是对发动文革的纲领性的档《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投了赞成票的!另外,

1979年中国便有了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新的《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法自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

毫无疑问,造反在文革初期完全是一种合法行为,完全无罪可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刑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追诉的“时效性”。在中共1982年起诉他们1966-1967年的造反行为时,时间已经过去了13-14年,其实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追诉的“时效性”。而这些学生造反派领袖其实从1968年起便被毛抛弃,自当年的“清理阶级队伍”到1971年的“清查五一六”运动中,长期处于被监禁状态。

他们根本没有也无法和70年代中后期才形成的“四人帮”的活动有什么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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