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航上中国乘客撒泼的事情,我要评价的是泰国警方的人治行为令人感动
所以我这个人向来不喜欢什么法治,什么有法必依。因为,有的时候就是需要人性化一些,象这次泰国警方就很文明,不是文明执法,而是,他们有法不依,根据具体情况,充满爱心,只是让他们道歉罚款了事,这就很让人感动。我以为泰国警方是充满爱心的,尤其是对中国人,那可真是好得不得了。不象我们国内的司法机关,有法必依这事情已经到了偏执的程度,这其实并不好。
例如李天一案,如果仔细了解了情况,不管是不是轮奸,人家小青年有点错就算了,罚它一些钱就算了,可是法院不干,非得判他十年,这就有一些太不人治的感觉。一点爱心都没有,不能够做到象列宁主义所说的那样,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今年有一对夫妇,因为超载被罚,后来因为他们要破产了,所以就自杀了。我也认为这执法者也过于偏执了。因为,超载当然可恨,容易伤到他人,很不安全。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大声斥责,然后在犯事者真诚忏悔的情况下,也就不要罚款了,只要下次不再犯就行了,那些货物和汽车就还给他们算了。
我的意思是,管理就要象泰国警察那样,充满着人性和善意。这件事情如果有法必依,那真的可能很伤害别人的幸福的。
如果这事情发生在中国会怎么样呢?我认为犯事者凶多吉少,中国的警察可不象泰国警察那么充满善意。你想想,有人在飞机上多次高喊要炸掉飞机,这无论如何是恐怖主义行为,怎么能够轻描淡写地说成是素质差不文明呢?
有关这方面的国际上的规定是:
1963年的《东京公约》曾规定:“如航空器内有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用此类行为者,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与保持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这个规定,虽然有缺陷,没有明确把空中劫持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但实际上已初步指出了空中劫持的法律概念,为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奠定了基础。1970年的《海牙公约》发展了《东京公约》中的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凡在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者从事这类行为未遂,或者从事这种行为者或从事这种行为未遂的共犯,均构成犯罪”。
按这种说法那根本不是什么文明啊素质之类的事情,正如你批评抢银行的人素质不够高吗?而泰国警方不认为扬言要炸飞机的人构成犯罪,似乎是违反了国际法似的,但是人家是充满爱心,所以执法也要灵活。
而我国的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呢,这条法律也不太清楚在于,扬言要炸飞机算不算犯罪行为?如果一个人闯进银行扬言要抢银行算不算犯罪?或者只是扬言就不算?
如果有人在飞机上喊飞机上有炸弹算不算犯罪呢?
所以我觉得那两位小情侣幸亏遇到了好心的泰国警察,否则的话,如果在中国,多半是罪犯,进监狱要呆上几年。如果在美国呢?可能就被当场击毙了。
但是我还是主张中国应当向泰国警察学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要把一对甜蜜的小情侣弄成罪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要动不动就判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