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洗澡被拍突显司法监督不足

来源: nobles1234 2014-01-04 10:10:0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9357 bytes)

陕西汉中一对夫妻到浴室洗澡,遭遇警察推门而入并强行拍照。虽声明为夫妻,仍被推定为卖淫嫖娼人员,并被强行拍照,号称是为取证。事后证明,洗澡者确为夫妻。

    就事论事地说,本案中警方连续违反了几重法律规定。

    警察的搜查权并不是一项可以任意行使的权力。一般来说,必须有初步犯罪证据,并得到一定级别的机关审批,才能两人以上执警察证和搜查证实施搜查。在被检查者为女性时,还应由女警实施检查。本案中,办案民警警容不整,推门而入,一人搜查,均违反了上述程序性规定。从实体上说,被惊扰的确为夫妻,所谓“取证”行为自然属于违法行使警察权。

    如果仅仅是一次偶然发生的个案,当事警察承认错误并予道歉,警队给予该警察停职处分,此事也没什么好多说的。但是,此事着实令人震憾。每个人都不禁为之担心,自己会不会哪天在家洗澡时、外出住宿时,总之在所有不应被侵扰时,突然被破门而入,“拍照取证”?

    这样的担心并非没有根据。在没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警员敢于做出以上不法行为,至少反映出以下几点:

    一是,无罪推定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有罪推定却保留在执法者大脑中。此点,可通过警员没有线索即推门而入得到验证。其实,这种思想广泛存在于各种执法部门,甚至诸多民众自己身上。比如,在看不出多大必要性情况下,动不动就被要求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再比如,在没有基本证据情况下,一个人被要求自证清白。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问题没有根本改观。试想,若洗澡二人确为违法人员,警员的违规操作会被处分?

    三是,执法人员没有吃透法律。以本案来说,警察随意进入正在使用的浴室,可能原因之一,是认为浴室属于公共空间,不受严格保护。但是,依笔者理解,法律上规定的“住宅”,并不仅仅限于有房产证的住宅,也应包括租住的房屋,还应包括被临时使用的酒店、浴室等公共设施。只要在特定时间内供特定人使用,都应该被当作住宅对待。非请自入,即应按“非法侵入住宅”论处。否则,结果便形同本案,公民无端受到惊吓,感觉尊严丧失,毫无安全感可言。

    四是,警察权力过大,司法权难以制衡,进而警察权被滥用。以双人执法、出示证件为例,《警察法》、《行政处罚法》均明确规定,警察执法应两人以上,且应事先出示证件。如果不按此操作,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即应判决警方违法。据此进行的取证即为非法证据,不得被采用。据此做出的行政处罚,即应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应予撤销。但是,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例如笔者实际经手的一起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警员单人执法,未出具证件,依法应以程序违法判决其行政处罚无效。然而,一、二审法院均对此不以为然,甚至还为警方辩解。法院尚且如此,如何指望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如何指望警察权力不超出边界?

    以上问题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笔者认为是第四种问题。

    虽然我们不提倡三权分立的说法,但是,即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警察权力的也只能是司法。出于各种可知或不可知的原因,法院面对权力,无法撑起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形下,人的恶性难免会被表现出来。公民权力被侵害,被践踏,几乎是确定无疑的。所不同的,可能只是时间、地点、情节的差别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若不是网络和传统媒体的舆论曝光,当事警察是否会被处理,恐怕难以估计,至少不会如此及时。可以说,这反映了当前舆论监督的加强。但也可以说,这是司法监督不力的必然结果。试想,如果司法程序方便启动,启动的司法程序能够严格依法监督权力,当事人何若求助于作用并不确定的网络或媒体?

    当然,当事人求助舆论而非求助司法,这除了反映司法监督不足以外,也反映出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以及民众怠于借助或推动司法的复杂情绪。再试想,如果每个被权力处罚的当事人,若有不服之处,即坚决诉诸法律,实际将是一股非常强大的力量。就算司法程序存在何种不足,在司法资源不足应对之时,法院依常理也应该会倒向公民一边,并向被滥用的权力开刀。

    (作者:王秋瑞  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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