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雇凶杀人案还隐藏着什么秘密?

来源: nobles1234 2013-11-27 10:30:01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371 bytes)

徐州雇凶杀人案还隐藏着什么秘密?

法制网报道:11月26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沂雇凶杀害举报人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孙四友、刘桂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因两个当干部的儿子被人实名举报有违法行为,父亲就雇凶杀人灭口案看起来是破案了,判决了,罪犯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但依然还隐藏着许多的秘密? 做为法院似乎还做的不周到,因为在这个案件,最关键的是谁泄露了举报人的信息,被告人刘桂余的两个儿子是从谁那里得到举报人的信息的,而这些恰恰是酿起这 起悲剧的源来,而我们的法院却轻而谈写的把它给忽略了,这显然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其实,近观中国近几年,举报人遭报复的事件是屡见报端,为此,在中国当举 报人,往往是提着头颅在行走!为此,民间也一直在流传“冤死不告状”,这是老百姓无奈的心声,也是老百姓在得不到公平的判决下,做出的无声反抗!
泄露举报人的信息是应该承担法律的责任,而在这个雇凶杀人案中,而是谁泄露了举报人的信息,似乎还未向公众做一个交代,这是法院处理不周之处。要知 道,在中国现有的律法中有这样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 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实施过程,很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执法者却都能够逃过一劫,法院不给予追 究,正是这种错误的判决,方才造成举报人的信息容易被泄露,而法律想在民众间树立起威信,必须要保护好举报人的信息,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人严惩,以儆效 尤!否则像这样的悲剧会在社会在继续!
像徐州这样的雇凶杀人案,而罪恶的源来则是泄露信息的执法者,而今行凶者得到了判决,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执法者却依然逍遥法外,这样的判决,又如何会 让民众心服呢?当然,更多的时候,我们都只是看到,杀人者偿命,但却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执法者所犯的罪行给忽略了。要知道,这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践 踏,不值得我们的社会去提倡,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我希望江苏省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人给予重罚,这是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中国现阶段官民矛盾很突出,而在很多问题,民众多半是以弱者的身份去当举报人,但往往会出现很尴尬又可笑的结果,这边刚刚举报,而被举报的人就很快收 到消息,知道谁举报了自己。为此,被举报者,往往会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来打压举报人,固此,造成了很多的社会悲剧!有人曾问:“为何举报人的信息会得不到 保障呢?”原因在现有的官场,大家同穿一条裤子,在同一个染缸里出来,不分彼此;今天有人举报同僚,我给你通风报信;他年有人举报我,你便也会投桃报李, 以同样的方式做为“报答”,这样便形成一个循环,抱成一团,相互照顾。但依老百姓的说法叫“集体腐败”,而这种现象在中国现有的官场已是一种常态!
近段时间,中央高调反腐,派“钦差大人”到各地做调查,也打掉了一些倒霉的腐败份子,但这些份子对整个官场来说是沧海一粟,根本不值一提!当然,这些 道理很多人都明白,但很少有人把它揭露出来,大家都知道沉默是金,保持沉默是一种自我保护!而对于像徐州雇凶杀人案这个事件中,处罚泄露举报人信息是很有 必要的,否则今天你宽恕了泄秘者,等于纵容明天有人继续当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泄秘者,这是一个恶行的循环,对一个法制社会来说,是刻不容缓了。
举报人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联合国和很多国家都把对举报人的保护纳入到证人保护体系内。香港有法律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报复举报人,属于刑事 重罪案件。出于保护举报人的考虑,香港廉政公署实行“单线联系制度”,只有负责调查该宗案件的调查员才会获准查看投诉内容,其他廉署职员无权查看该宗案件 任何机密档案。从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至今,没有一名举报人因为信息外泄而遭报复。所以,在这方面,中国大陆政府从中得到一起启发,不能再纵容举报 人的泄秘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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