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无法确定谷开来杀人的法理事实。

来源: djeuitro0 2012-08-11 20:15:26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0 次 (5712 bytes)

网上流传的法庭记录有下面这样的话:

“王立军让当地警方两次检验血样寻找毒药痕迹,但检验结果是阴性
据称,所有法庭出示的证据都是书面证词,由法庭人员大声读出。

唯一到场的证人是中国公安部的一位科学人员。他说4月份时对海伍德的血样进行了检验,证实有毒药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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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姑且认为网上的这个记录是准确的,那从中可以看出,谷杀人案被告做手脚的可能很大。

第一,法庭没有出示谷所毒杀海伍德用的“三步倒”毒狗药到底毒性有多大?而从网友们对称为毒鼠强类毒药的药理分析看出,这类药应该可以排除有”氰“成份。

在王立军主持下的两次血样检验都没有查出有毒药结果的情况下,为什么4月份中国家公安部却检查出了血样中有“毒药”痕迹?

失控了的四个月的血样,有没有被人为做假或污染的可能性?如何解释王立军主持的前二次检验无毒的结果?(据传,王立军还请教求过美国侦探李昌珏帮助检验,当然李昌珏实际是刑事侦探,并不是药理检验专家,而且李还说过,王立军的药品检验设备已经是中国最好的之一)

如果凭空否定王立军的前二次检验,那理由是什么?难道说,非得直到检验出毒为止?而且蹊跷的是,由公安部专家鉴定在事发后四个月海伍德血液鉴定结论说:其血液中氰化物至死量,刚刚达到致死人量的下限。为什么这个量会这样巧合?刚刚好?!多一分嫌多,少一分不够?

第二, 凡是在中国生活过的朋友应该知道,中国的假药实在太多,无论从何渠道购得的药,假药比例都非常高,甚至经常在报纸上可以见到真实报道的人间悲喜剧,一个服了农药或所谓毒药的人,最后没死成,是因服了假药。因此,又有什么理由和证据,能证明谷开来得到的不是假药?或药性并不足以让人致命,否则,无法解释,谷开来律师蒋敏表示,谷与她的勤务人员张晓军离开时,海伍德面向上躺在床上,但警方后来赶到时,海伍德是面朝下,而且旅馆房间的窗户被打开,显示有人事后进入。这是在暗示有第三方介入杀害海伍德的可能,或海伍德当时并未因毒死亡。法庭也没出示谷下药时的那个药瓶,及与提供给谷毒药的原始毒药,这种毒药到底是什么成份?其药理杀人原理是什么?与原始毒药比对结果是什么?法院没有出示。 

如果谷拿的是假药去毒海伍德,海伍德的死因就很有说法了。一是海伍德不会喝酒,而那天却喝到了醉并吐。二是海伍德家族确有心脏病家族史。酒醉加上毒性不大的毒药二者共同的作用,也许能促进海伍德心脏病发作而死。那这里就很难确定哪一个是第一致死因,哪里一个辅助致死因

还有一种可能,海伍德当时根本就没有死亡,只是酒醉至深。而谷和张认为海伍德已死,匆忙离开现场。事后,另有其人做了手脚,这种可能并不只是推测。因为不少网友早就写过这方面文章。

谷认为自己有杀人动机,也承认自己投“毒”了。但谷自己也绝对不能确定她杀死没有海伍德。她的“三步倒”毒狗药到底有多大毒性?甚至有没有毒?这些问题谷是没有能力自行确定的。( * 在中国新华社发布的正式庭审公告中,也确认谷开来有精神抑郁症状,并服用过控制精神疾病类药物,其自制行为能力受限)原本说,这些应该由公安和检察院提供这些确实证据,也才能在法理上有说服力。可是遗憾的是,这些都没有。

为什么要有所谓的三堂会审。也即:公安侦察,检查察院审查复核,最后由法院判定。并不是被告或嫌疑人说自己有罪就是有罪,也不是嫌疑人承认什么,法院就判定什么,而要有清清楚楚的法理依据。遗憾的是,即使在中国的绝大数老百姓并不认这个“法理”,而头脑天生地固执认为,连嫌犯本人都承认杀人,那就一定杀人了。但往往事实的真相并不是这样。特别像谷开来这样的复杂案件,没有充分的能让人信服的”法理“依据,是很难说服大众的。

举一个极端例子,一个疯子突然在大街上高喊:”我杀人了,我杀死了某某某“。公安局马上将此人抓了起来,进行审查,不仅要查此人的精神状态,还得确认,这人自供杀的那个人,是不是还活着,也得确认疯子所说的杀人手法和做案工具是客观存在。绝不仅凭当事人或嫌疑人自己说什么就定什么。法院更不会因此人自认杀人,就判他个死罪吧。这就叫讲法理。(我举的是个极端特例)再举一个例子,一个杀人犯确实用刀杀死了一个人,因为杀人时处于激动或特别愤怒之中,嫌犯事后只记得杀人,并捅了很多刀,人也确实死了。此时,在公安的侦察报告中就要调查出,嫌犯到底是哪刀是致命的,也要明确死者是心脏被捅,还是大动脉被割断失血过多而死,等等。绝不能就来句“被杀死了”。就上报检、法院。

同时,更不能公众或媒体舆论认为什么,检查院,法院就按什么判,在中国叫什么“民愤极大”之类,这其实是荒唐用语,是政治用语。在西方会有些律师的辩护中提到:”这个案子过多地受到舆论或公众的干扰,对法院在认定我的当事人的罪行时有干扰。而成为了要求轻判的理由”。因此,舆论只能是舆论,民意只能是民意,都不代替法理。

为什么在西方有好多杀人案,最后的判决结果与大众感受非常不一致?这就讲的就是“法理”,而不能用常理代替法理。

美国著名的前职业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几乎90%的民众认为辛普森杀了他的妻子,但法院却从法理上找不到辛普森的杀妻证据。就只能判其无刑事罪。(当然他被判了民事罪)

现在成了葫芦僧,判糊涂案。或早早结案。那只能说对谷是不公平的。对事实也是不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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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步倒”毒狗药的毒型就在于这个四次甲基二砜四胺大杂环结构十分特殊,极难排出体外,油及其稳定,不易降解,这就是为什么吃了被它毒死的死耗子的猫、鸟,犬也会被毒死的原因。在中毒者的血、尿中3个月后一般仍能检出四次甲基二砜四胺成分,那跟啥“氰离子”没个屁关系,它的致死机理是兴奋中枢神经系统,这是通过阻碍一种叫γ-氨基丁酸(GABA)受体的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性物质发挥作用,造成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发生惊厥/癫痫而死亡造成的。



氢化物的毒型是通过其与相关离子形成络合物的高度稳定性造成的,它的毒性在于它可以和几种重要酶的催化位点上的金属阳离子结合形成复合物,抑制酶功能。

与氰化物没有一点关联 只能从另方面说明,的确有人想陷害或栽赃 。绝对不能,也不应该不排除海伍德因突发心脏疾病而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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