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被人革命,不如接受立宪,不仅汉族官员是这种看法,就是满清皇族成员也是这种看法,觉得只有实行立宪,才能维持满清皇朝的统治。
1905年9月,清朝政府派遣载泽、端方、戴鸿慈等五大臣出使西洋,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丹麦、瑞典、挪威、俄国等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考察,以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参考。
通过亲身考察,五大臣思想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他们认为君主立宪制度是拯救中国也是拯救满清皇族的唯一的也是根本的措施,所以,他们坚决要求满清朝廷仿效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度,取消皇帝专制制度。
1906年8月,慈禧太后根据五大臣的意见,下诏预备立宪。
慈禧太后名义上说要建立君主立宪制度,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立宪的诚意。她在1908年宣布,要在9年后才实行立宪。当时她已经75岁,9年之后她就84岁了,显然,慈禧太后不愿意在她有生之年实行立宪政治。在随后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皇帝有颁布法律、召集及解散议院、统率海陆军、编定军制、宣布戒严、发布命令等权力。人民自由可以诏令限制。宣战、媾和、订立条约由皇帝决定,用人、司法由皇帝总揽。同时还规定,法律虽经议院议决,但未经皇帝核准,不准实行。凡一切军事,皇帝得以全权执行,国家政务也由皇帝亲裁,议院不得干预。《钦定宪法大纲》虽然规定,人民有纳税、当兵、遵守国家法律等义务,也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项自由,有选举等公民权利。但这些规定当时并没有实施。显然,慈禧太后内心仍然要强化皇权,并没有赋予公民权利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