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为人知的一部宪法,人类史上的奇迹
当时的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
主任:毛泽东
副主任:林彪
由康生、张春桥、吴法宪、李作鹏、纪登奎起草,事实上是张春桥主笔。
把人名写入法律,那人死了怎么办呢?人亡政息,当时一定已经这么想了。
宪法公开规定了中国是警察国家,这个比30年代的德国还干净、彻底:警察行使批捕、检察权。
宪法公开规定了中国是党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受党领导。
宪法规定了四大自由,同时对谁是反革命的解释权归党。
宪法规定可以罢工,同时规定了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人进行专政,专政的基础是解放军。
宪法规定了收留外国人,即“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的外国人。
原文摘录:
第二条 毛泽东主席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是全国全军的最高统帅。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五条 …… 检察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第二十六条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无产阶级专政,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这部宪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