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如欲控告NY时报,就必须亲自到美国起诉,而且他胜诉的概率极低

来源: 琼花 2012-10-29 14:37:02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898 bytes)

纽约时报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媒体公司。对该报登载文章这一发生在美国的行为若采取法律行动,就必须在纽约法院进行。该报有专业的法律部门。在美国这个动辄对簿公堂的国度,NY时报会对登载的文章进行事先的法律评估,经得起推敲以后才登载。简言之,随时准备进行法律的应战。

想当初,它爆料维基解密,令美国政府头疼不已。美国政府曾提醒该报可能的法律后果,但NY时报我行我素,应为它的律师团队有信心不会败诉。

美国的法律程序要求高而且严格,对庭审地点也有严格的规定。任何庭审案件起诉书的第一节都会提及庭审地点的适当性(都有这么一句"Venue is proper.")。辩方可以选择由法官判决或陪审团判决。若不希望由法官一人判决,则可选择陪审团。陪审团成员都要经过双方的核查同意,是普通百姓,他们的工作与经历与控辩双方方都没有利益关系。他们被暂时安排居住在一个独立的地点,不得与外界接触,免受外界对案件评论的影响。在庭审之前,有律师详细的传唤证人取证的工作,其闻讯记录供法官或陪审团阅读;庭审中,控方必须出示证人证据;控方的证人必须接受辩方聘请的律师的严格质询 - 从证人的工作到经历到案件细节,无一不包括。辩方的证人或证据也同样如此。证据必须是未经篡改的,也须经受辩方的质询。控方的指控中出现任何漏洞都会被辩方的律师抓住、旁敲侧击而使其暴露。

美国法庭的裁决不是几个头头讨论决定、然后向法院传达上级指示的结果,而是建立在证据上、或由平民陪审团来决定的结果。它的法官具有良好的素质;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全社会的监督。以陈文英双重间谍案为例,美国政府对陈很恼火,因为美方发现陈(英文名叫Katrina Leung)在服务美国的同时还有与中方联络的行为(她曾私自拷贝了自己的美国上司、联调局Smith携带的机密文件),而Smith 当时正熟睡在自己的床上。陈聘用的著名辩护律师抓住了Smith与下属陈的性关系作文章,要求传唤他当庭质询。而他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于是加州南区法院的女法官提出证人不出庭的非法性,于是判决政府的起诉无效,撤销该案。

这一切,岂是温及其团队能够理解的?他们能够面对吗?如果温败诉(而我认为一旦NY时报当庭出示证据,温很难胜诉),其名声的败落更加无可挽回。那才是灾难性的后果。聪明的温家宝是不会走这一步的。

 

所有跟帖: 

晕。。。。为何温要控告NY时报呢??? 不是他的家人吗? -大前两米.- 给 大前两米. 发送悄悄话 大前两米.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29/2012 postreply 14:40:53

其实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 -bzonline123- 给 bzonline123 发送悄悄话 (768 bytes) () 10/29/2012 postreply 14:45:29

不知道马克思主义和撒旦是怎么联系上的? -ra3940- 给 ra3940 发送悄悄话 ra3940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29/2012 postreply 18:00:06

到美国跑了谁负责? -CHRE- 给 CHRE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0/29/2012 postreply 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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