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中央军委国发[1978]第165号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的通知(摘录)
第三十六条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主要是转业地方,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原来在军队中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要发挥其专业特长。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第四十条 年大体弱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师职和相当于师职以上干部, ..., 可以离职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