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个1983年的文件. 真假难说. 似乎是真的, 因为某法律网站谈论待遇纠纷时, 指出用这文件作依据.
中央1983年(中发54号文件).
一.关于在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已复员到地方企业工作以及到家村务农的复员军人的待遇规定, 从1983年10月开始执行,战士至付排级全部提升为国家机关干部,行政22级待遇,并且加上工龄工资.从入伍开始算起.
二.复员农村务农的正排级全部定位行政级21级干部待遇,付连级全部为20级行政干部待遇,正连级全部为国家干部19级待遇,付营级定位国家干部行政干部18级待遇,这些干部的条件和以上回家种田的老战士相同,这些同志在农村没有居住条件的,政府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三,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回地方在国家企业工作的人员,政府应按照国家干部标准解决好住房困难.他们的子女就业问题应优先考虑安排,这批老战士在年老时就应按离休办理,他们的劳保福利同国家行政干部一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