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个早期文件, 关于干部离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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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革命战役中,我军聚集了一代又一代久经锻炼的老干部,他们是我党我军的宝贵财富。当他们达到服役最高年龄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服役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脱离原来的工作职位,休息调养,安度晚年,称为离职休养,简称“离休”。这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项特殊的退休制度。国家对军队离休干部实行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安置原则。
1.干部离休的条件。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 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公开革命工作的;1948年以前享用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干部,师职以下年满55周岁,军职年满60周岁,大军区职年满65周岁,可批准离休。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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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下, 意思是, 1949年9月30日之前当兵, 一直在部队混, 混到老大年龄时候混到某级别, 就可以享受"离休"了.
所以这个文件将稍晚点当兵参加抗美援朝志愿军的人开除在外了.
但偶相信, 对稍晚点当兵参加抗美援朝志愿军的人, 如果一直在部队混, 混到老大年龄时候混到某级别, 还是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应该有类似的文件.
偶知道的情况, 若干年前才当兵的, 如果一直在部队混, 混到老大年龄时候混到某级别(大概副师级别), 就可以享受"离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