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891年“大津事件的审判”——司法独立

来源: 千里 2011-11-05 10:04:24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816 bytes)

日本1891“大津事件的审判”——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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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
4月(明治24年),俄国皇太子尼古拉(即后来在俄国革命中被处决的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奉父命率舰队访日。为皇太子的人身安全,日本方面除严密警卫外,外务大臣青木还与俄国公使约定,万一有加害之人,可直接按加害日本皇族的日本刑法第116条处罚。511下午,尼古拉到大津市访问,负责警卫的一名警察津田三藏,在尼古拉经过时突然拔剑砍其太阳穴两刀,致其轻伤,津田立即被捕。警官刺杀国宾事件令日本举国震惊,上下担心俄国借口此次事件发动对日战争,因此全国处于紧张状态。

日本迅速采取措施解决此事,力图消除事件影响。除以外交方式道歉、抚慰外,日本大审院很快组成特别法庭,对案件进行审判。但就如何适用刑法,有关方面发生分歧。日本刑法第116条是关于“皇室之罪”规定加害日本天皇、皇后、皇太子等皇室成员者处死刑,即使未遂、预备与计划者亦同。日本内阁以事涉两国邦交、关系国家重大利益,并以事前外相与俄国就采用刑法第116条保护俄国皇太子达成协议,事后内阁决议适用刑法第116条追究,并已将此情况通知俄国等理由,要求司法方面依照刑法第116条对津田进行审判,避免日本外交食言以及俄国借机寻衅。松方首相会晤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

要求法院配合行政方面处理。但儿岛惟谦表示将坚持司法独立,首相直接要走法官名单,并对法官进行说服。经行政方面的劝解,法官依多数意见初步同意按照刑法第
116条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但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坚持法院必须独立适用法律。他赶往大津,对7名特别法官进行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16条的劝解。在当时国内外形势的影响下,儿岛惟谦的说服奏效,特别法官们改变了原来的意见。“大津事件”的审判于527开庭审判。当日下午堤正已审判长代表法庭审判,适用刑法关于普通谋杀罪的规定,以谋杀未遂判决被告无期徒刑。在“大津事件”中,大审院的法官最终排除行政干预,坚持独立审判,这开启了日本“司法独立”的新篇章。

日本大审院院长 儿岛惟谦在“大津事件”的处理中曾义正辞严地告诉内阁首相松方:“下官非才,恭奉天皇任命为大审院长,职责所在,不论内阁如何讨论及决议,其解释如曲解法律精神者,断然不予接受。”又说:“不曲解法律,亦必另有其他维护国家利益之方略。立宪国家如欠法律之威严与正义,则必然失去其存在之意义。”岛惟谦还表示,如判决曲解法律,作为负监督责任的大审院长将辞职以答天皇,以谢世人,可见其维护司法独立的决心和勇气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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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拒绝了慰安妇的索偿 -husky- 给 husky 发送悄悄话 husky 的博客首页 (1 bytes) () 11/05/2011 postreply 13: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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