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在美国申请国会山抗议集会经历感悟.

来源: 潜水员大爷 2011-02-23 22:57:09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42386 bytes)


 

在民主"圣地"美国学习怎样抗议游行

 

一九八九的时候, 刚好没上大学, 所以没有过机会在国内切身经历抗议游行这样的事. 这次是平生第一次参加抗议集会, 并且是以我个人名义申请抗议集会的许可, 发起了在419日美国国会山上的抗议集会. 这一特殊的经历和视角给我提供了以前从不曾知道的感受. 看到国内的同胞受海外华人抗议浪潮的影响也在准备各样的抗议活动, 并且有许多精英们对此发些不阴不阳的理性分析, 明里对同胞冷嘲热讽, 暗里对政府不满不愤, 我想把我新得的体会也写出来与同胞们分享.

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人人都享有集会游行, 表达言论的自由. 关于这一点, 我们中国人也都差不多耳熟能详了. 从小时候在国内所受的教育中, 似乎记得中国宪法也有类似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但惭愧的是记不得是第几款了.

说起来, 虽然当初没有机会参加一九八九, 可是也看到那时候的大哥大姐们, 叔叔阿姨们是如何实践和感受这项权力的. 记得那时候从北京回来的一位受了先进民主思想熏陶的大哥深夜跑到我们当地的师专去发动学生, 第二天那里的学生就参加到游行罢课大潮了. 所以印象中的言论自由, 游行集会自由 就是那样简单, 只要群众拥护, 就算是 为民请命, 要是警察和政府敢说个不字, 则不是腐败, 就是倒行逆施. 所以日后多年, 对当时的前辈们面对强大的政府的斗争勇气是充满了敬佩的, 可对言论自由的根本精神的理解却是极为肤浅的.

西藏暴乱以后, 众所周知的原因, 我们华人世界从迷惘反感, 到群情愤怒, 终于在海外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全世界华人的抗议浪潮. 我和许许多多其他华人一样盼望有人组织一次 华府地区的抗议活动, 我们也好能发出自己的声音. 但是在媒体全方位多层次的歪曲报道中煎熬等待了多日, 似乎也没看到什么团体组织出面挑起大旗. 于是, 决定以一芥草民 的身份去做点什么事情.

毕竟在美国生活了十年了, 除了知道有言论自由这一比较抽象的权力以外, 也深知美国法律多如牛毛, 稍有不甚, 可能便会惹上官司. 所以大多数象我一样的中国人在美国其实比在中国的时候做事都更小心翼翼. 因此, 虽然心烧得难受, 脑子还是清醒的. 所以我着手从咨询相关法律条款开始, 寻求能够表达声音的合法可行途径.

我先从自己所在的马里兰州巴尔地摩市开始咨询和申请集会. 和单位里有警察身份的人先聊聊, 知道了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集会. 接下来, 给市政厅秘书处打电话询问管理相关事务的机构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然后亲自去专门的集会许可管理办公室咨询谈话. 结果让我大失所望. 因为如果要在这个城市申请集会, 不管你是抗议, 还是音乐什么的集会, 只要是在归城市管理的公共区域, 许可证的审批至少要68个星期! 两个月? 怎么要这么长时间? 那岂不是早已事过境迁, 什么样的烧都给闷灭了吗? 办公室答复说没办法,上面只有一个人管理许可证审批,而且一个月只有 一天时间是用来处理审批的.他批完了以后下发到他们办公室,他们才能着手具体的操作计划.更可气的是还要交申请费和使用场地费用总共230美元.不是公民 权力嘛,怎么还要交钱?答曰,没办法,这是用来维持秩序和公共卫生等费用的,也是为了维护其他人的自由和权益不受侵犯,但市政厅拿不出这笔钱来.

从这里回来后和那个警察又聊了聊.他说他知道,当时市政府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其实是故意搞得审批时间这么长,这样一来,可以减少许多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波动和麻烦.两个月时间,什么过激情绪也都可能烟消云散了,这才正是人家想要的效果!

此地不成,再谋他处.不远处不就是大华府吗?于是上网查了特区和国会山警察局的电话号码,开始寻线问路咨询.一个下午的电话很有收获.至少有一点令人鼓舞,集会申请和场地使用不收任何费用了!看来,是首都还是更注意一些自己的形象的.

但是,是申请游行呢还是集会呢?我最终选择了集会. 因为申请游行更为复杂,必须把游行的路线, 绝对准确地填报,还有是否路边有行人区, 会否阻碍交通而需要实行交通管制,会否有反对你方的人或群体出现等 等,因为警方需要根据这些项目决定如何保障参加游行的人们和路上其他人群等共同的自由和权益.最为头痛的是国会山巴掌大的地方,周边歪来斜去归属不同的警 局管理,所以游行路线如果设计不好,涉及到要向不同的警局同时投递申请.何况我也不熟悉那段的路情和人情, 根本无法从地图上设计什么比较放心的游行路 线.所以,游行在此时此地是不现实的,应该全力申请集会的许可.

再看集会的申请表格,天哪, 那么多的项目!看得我头晕. 原来以为先向人家申请一个合法的时间和地点,咱再召集人商量形式方法呢!不是我胡猜, 没记得 一九八九的时候有谁提过任何这样的东西啊,不是大伙一呼就上了嘛!没想到如今在这里提交申请的时候,就已经要把集会的全部细节如实交代,否则漏掉任何 一项,人家也不会受理!

于是只好认真钻研这申请表格和后面所附着的规则.主要问题比如:申请人或团体名称,资助的团体或个人名称,参加的人数, 集会的准确起始时间,集会的形式 (抗议,音乐会,游行,展览,还是游行?),集会安全责任人(全权负责与警方在集会其间的联系与沟通),有没有反对方的人对抗集会或蓄意破坏? 要使用的 板报牌子的长宽高和数量(不能放地上),要使用的旗帜横幅的长宽高和数量(不能挂在树上,电线竿上等)(流汗啊,所有这些还没来得及想呢!),要使用的旗 杆粗细质地和数量(禁止金属竿,禁止直径超过四分之三寸竿子),须不须要室外音响设备,喊话喇叭(多少),照相三角架(多少), 桌子(多少),椅子(多 少)(所有这些东西人家并不负责提供,但你要填报出来然后自己准备,不能到时候随便胡来),须不须要交通工具,须不须要散发传单?有没有请名人或议员参与 或讲话,有没有内设维护秩序人员,如果有,怎么识别?规则里声明了集会申请团体或个人要明确保证的一些东西,比如集会必须按时开始和结束,地点必须严格控 制在警方划定的区域里面,并且警方依然有权根据具体执行情况随时解散集会,等等,等等.

等一项一项看完了这些,一项一项设想着填报上,虽然心头的激情依然,要表达的声音依然,但却无形中感受到了自己肩上的责任!也切身感受到了自由这个遥远又 抽象的概念的具体份量和深度!也对抗议集会的效果和目标有了更加现实的预期.那就是决不能指望象八九那样固执地坚持以自己的声音让政府或机构马上表态或作 出实质改变,不达目的就不撤离.那不象是合法抗议集会的形式, 也不是民主自由.这里的规则里明确写明了任何活动不得超过连续24小时(包括起始时间),也不能申请连续天天集会超过七天.因为你有声音要发,还有别人有 不同的声音要发呢!全让你占了,就是对别人自由权力的侵犯!政府的角色是保障所有的人有机会均等地享受这项自由的权力! 而不是倾听我们集会的声音!政府 只有在我们的声音感动了更多人的时候,这些人的力量以选票的方式在决策或立法的时候体现出来, 从而最终达到对现状的改变! 如果结果改变不了, 也不能怪政府, 只能怪你自己没有努力到点, 没有争取到更多人的支持.

我并没有觉得美国政府这么做有什么不对,反而佩服他们能把自由这个抽象的游戏以如此具体和不自由的方式限定和保障到每一个人身上,同时能够不惹火烧身,保证了政府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集会申请就这样在毫无底数的设想中填报, 最后于4月4日投上去了.申请规则中说至少等5天才能知道结果.听警方办事的人说大约一个星期会知道审批结果,所以我申报了4月19日.结果一等就是十多 天.好不容易在15日的时候得到警方电话说申请通过了特殊委员会的审批,在等待最后的一些审批手续的同时, 已经可以通知人准备了.刚高兴了半小时,四处打电话告诉了合作的朋友们,结果接到警方不同的人的电话,说申请仍然在审批中,结果要等到集会前一天或两天才 能告知, 现在无法保证.我反问了为什么刚才接到的电话听起来不这样呢?结果被告知说刚才的电话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警员打的, 而由于国会山的地理特殊性, 所有的活动都需要得到许多高层的批准, 他们所考虑的往往是比较抽象层面的事情, 内容不便相告, 结果也不能保证.

我们没有办法, 总不能等到最后一两天才公开消息, 结果落到集会时唱空城记吧? 所以只好以真情和个人信誉发布集会公告, 让有意参与的人做好准备, 一旦许可不通过, 届时将通告取消活动.

可是, 我心里并不责怪美国政府. 因为从申请集会的过程中,我已经体会到了作为一个小小集会的责任者肩上的份量, 更何况一个国家的政府在一国的脸面地带让人搞自由集会呢? 岂不是更要考虑细致周到吗? 再说中国, 一个北京的人口是美国首都的上百倍不止, 任何小股群众的自由诉求都有可能迅速超过责任人的预期, 而演变成不可控制的无序状态, 效仿美国又谈何容易呢?

看到最近国内同胞的爱国热情和抵制活动等等, 无论何种方式, 动机都和我们一样. 都以极为高涨的热情, 和为国着想的理性非常自觉地维护祖国的形象, 但是我从中仍然感到深深的担忧. 通过网上流传的一些报道来看, 看不到任何一次国内类似的集会也好, 抗议也好有过我们这样具体繁杂的申报痕迹, 往往是大家在互联网上一呼招, 就真有成百上千人在自己选择指定的地点集合行事了, 而我们的政府和警方则虽然为一国爱国民众鼓舞, 却也高度紧张, 因为无法预测和控制可能的失控局面.

这体现了我们的同胞对自由言论集会的理解还和我以前一样停留在一九八九的水平, 我们的民众还没有养成凡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表达的习惯, 情仍然大于法. 这种形式的抗议集会只抒发了感情, 却锻炼不了参与公民与组织者的责任心和法制观念, 同时却助长社会上对自由民主的进一步歪曲认识, 对我们社会的稳定和繁荣造成一种威胁. 所幸的是有什么样的民众, 就有什么样的政府. 我们的政府也采取了超过法律手段的宽容, 只是象家长一样唠唠叨叨, 循循诱导人们去理性的表达爱国呼声, 最多只是在互联网上动动脑筋, 把他们认为的有损大局误导民众的东西给过滤掉了. ! 却也落得个里外不容易辩白, 把不好全捞到自己那儿担着去了.

我身在美国, 享受着美国的言论和集会的自由, 但其中滋味也才刚体会. 我们在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和举办集会时, 如果真的触犯了哪条法律规则, 那就不用商量, 必然要经过一整套繁琐的法律程序来为自己辩解的, 那将是普通人难以承受之重. 如果把国内同胞的集会放到美国, 不管你有多么良好的爱国愿望, 那方式就是无可辩驳的非法集会, 如果不听警察撤离的命令, 现时的逮捕, 催泪弹, 是没有什么好商量的, 哪有什么循循善诱的好事. 挨了整也没处说理, 因为是你违法在先的. 在这里, 所有的民主和自由全是镶嵌在铮铮的法律框架以内的! 否则, 被民主自由调动起来的各样人群的燥动, 早就把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葬送了.

东方的情, 与西方的法, 同样向往的自由, 似乎永远也不可能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展现. 愿我们在不同的环境中珍惜各自拥有的, 在各自现有的框架中, 发挥自己的智慧和能量, 渐进有序的, 寻求和推动我们所向往的公正, 和平与自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 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府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 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有跟帖: 

it is similar in australia... -zhmz888- 给 zhmz888 发送悄悄话 zhmz888 的博客首页 (63 bytes) () 02/24/2011 postreply 02:17:20

你可以看到,美国如何支持其他国家无法无空,但如何在国内法中严格控制游行、示威 -潜水员大爷- 给 潜水员大爷 发送悄悄话 潜水员大爷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2/24/2011 postreply 08:17:27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

发现Adblock插件

如要继续浏览
请支持本站 请务必在本站关闭/移除任何Adblock

关闭Adblock后 请点击

请参考如何关闭Adblock/Adblock plus

安装Adblock plus用户请点击浏览器图标
选择“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装Adblock用户请点击图标
选择“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