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的那段好像你没仔细看。我说的是房子之外的财产如果值得上房子,谁要房子都没关系

来源: .川晔 2010-12-04 16:58:54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0 次 (96 bytes)
本文内容已被 [ .川晔 ] 在 2010-12-05 07:29:38 编辑过。如有问题,请报告版主或论坛管理删除.

不过女人把离婚原因归于男人不够厚道也没错。

女人凶有什么用,这个世界也要讲公平的。

所有跟帖: 

你见过谁离婚是说我不好,我配不上他才离的?离婚肯定是对方的某些地方令自己不满意 -汉代蜜瓜- 给 汉代蜜瓜 发送悄悄话 汉代蜜瓜 的博客首页 (182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7:05:47

我也无话可说。不过,不能因为自己是女的就什么都是女人对吧。我看重公平原则。 -.川晔- 给 .川晔 发送悄悄话 .川晔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7:07:59

协议离婚要双方签字,法院判决根据法律,无论是她以什么方式离婚,都是正当的,合法的,符合道德的 -汉代蜜瓜- 给 汉代蜜瓜 发送悄悄话 汉代蜜瓜 的博客首页 (57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7:09:41

男方本来就不同意离婚的嘛。 -.川晔- 给 .川晔 发送悄悄话 .川晔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7:11:07

没人绑架着他签字。再说,结婚要双方同意,离婚只要一个人同意。你到底想说什么? -汉代蜜瓜- 给 汉代蜜瓜 发送悄悄话 汉代蜜瓜 的博客首页 (39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7:22:11

我只是觉得小妖精从男人的角度那么看也有道理。不过再想想女人的追求也没什么不对。 -.川晔- 给 .川晔 发送悄悄话 .川晔 的博客首页 (102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7:26:16

再说一遍,她说的那是离婚的“理由”,不是对方的“过错”,法律上也不承认这种“过错” -汉代蜜瓜- 给 汉代蜜瓜 发送悄悄话 汉代蜜瓜 的博客首页 (186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7:31:05

不说过腻了,就是不想再那么过了,好吧,跟个性不合不想过了没矛盾啊。 -.川晔- 给 .川晔 发送悄悄话 .川晔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7:35:07

当然有问题。你用词表示,一个是无事生非,一个是追求自我,能一样吗? -汉代蜜瓜- 给 汉代蜜瓜 发送悄悄话 汉代蜜瓜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7:53:48

过腻了不想再过不是无事生非啊。很多时候是忍无可忍。 -.川晔- 给 .川晔 发送悄悄话 .川晔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8:00:25

不知道说啥好了。俺建议你再写这种文章之前,最好先理清自己的思路 -汉代蜜瓜- 给 汉代蜜瓜 发送悄悄话 汉代蜜瓜 的博客首页 (226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8:08:15

本来就是没办法想清的问题的嘛。:) -.川晔- 给 .川晔 发送悄悄话 .川晔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8:10:02

另外,同学,国男国女的离婚案中,也许这样的结果不多,但是在西人中,无论什么原因离婚 -汉代蜜瓜- 给 汉代蜜瓜 发送悄悄话 汉代蜜瓜 的博客首页 (85 bytes) () 12/04/2010 postreply 17: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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