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朔迷离的高瞻案(续)作者:方鲲鹏 2010-12-08

来源: 事后诸葛 2010-12-22 22:07:23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8519 bytes)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续)

作者:方鲲鹏  2010-12-08

(一)最高法院批准高瞻上诉请愿的可能性极微

在《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一文中,介绍了高瞻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上诉请愿书,请求最高法院介入。美国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前两天更新了此案(Zhan Gao v. Eric H. Holder)的记录,显示高瞻案的另一方最近递交了答辩书。因为双方在这一阶段的文件都已递交完毕,最高法院是否接受高瞻的请愿应该不久会见分晓。如果最高法院批准了上诉请愿,接下来高瞻就需要递交正式的上诉状,案件将在最高法院继续进行,预计会经过很长时间后才结案;如果最高法院拒绝了上诉请愿,这个案子就到此为止。

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按照判例法最原始的定义,可以认为每一个经判决过的案例都是法律,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时要遵循先例(注:现在实际执行时对原始定义有所偏离,因这个问题太专业化,不在此展开)。而美国判例法是实行垂直向下的管辖体系,即下级法院要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但平级法院的判例互相间没有约束力。全美分成12个巡回区域,各设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和若干个联邦地区法院。同一个巡回区内的所有联邦法官都要遵循本巡回区内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但不受其他联邦上诉法院判例的约束,这就像美国的联邦法院形成了12个各自为政的司法体系。

因此,同样或相似的案子在不同地区的联邦法院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而且都是有法(判例法)可依。解决联邦各个上诉法院对相同案子判决不一致的方法,是请求联邦最高法院介入,即把造成不一致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层次的法院,按照判例法的管辖体系,美国最高法院对案子作出判决后,全美所有法官都应遵循。

最高法院依据非常有限的几条择取标准,在递交的上诉请愿中选取感兴趣的案件审理。其中有一条是,审理该案后可以解决联邦上诉法院间存在的判决不一致问题。高瞻的律师主要就是采用这条标准请求最高法院介入。

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非美国公民必须递解出境;但是何谓“特别严重罪行”,法律条款没有给出明确界定。高瞻居住地隶属于联邦第四巡回区,高瞻律师举出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一个判例,该判例定义“特别严重罪行”是指被判入狱至少5年以上的犯罪。因为高瞻只被判了7个月狱期,但还是被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认可移民局的定性,属于犯了“特别严重罪行”,从而必须递解出境。高瞻律师认为,如果此案放到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结果就会不一样,所以这个案子突显了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不一致的问题。

然而满足了择取标准的上诉请愿,并不等于最高法院看到了就一定会介入。显著的例子有美国学校的黑人白人种族隔离问题,那是在各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存在了至少十几年后,联邦最高法院才最终介入。而现在美国充斥着2001年恐怖袭击后形成的排外气息,民意要求的是尽快遣返罪犯。在此氛围下指望最高法院会进来清理这笔糊涂账,制定一个划一的“特别严重罪行”的遣返标准来限制移民局,恐怕不切合实际。我的看法是,最高法院极有可能不执一词就拒绝了高瞻的上诉请愿。

(二)鏖战多年的官司居然隐含着无论谁胜谁负都不能改变高瞻命运的归宿

在美国,法律的繁复难懂不仅在于其内容,同时也表现在文字上。美国法律条文尽可能用古典英语,用冷僻的字,行文遣词贵族化,还时不时冒出一句拉丁语。政府规定英语是官方语言,因此在政府文件中如果出现非英语语句,理应翻译成英语加上括号附在该语句后面。但是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法律条文等,居然可以直接插入拉丁语,不提供英语译文。这是以另类方式在说,法律条文不是写给普通百姓看的。更有甚者,法官的判决里也常出现拉丁语,而且这些拉丁语在一般的英语辞典里还找不到译文,使普通民众连看给自己的判决都有困难。与其让民众费时费劲地寻找对应的英语译文,为什么不直接使用英语?说的严峻一点,法律文件里用拉丁语而不提供英语译文,是受过拉丁语训练的法学院毕业生对没学过拉丁语的普通民众的卖弄和歧视。

由于法律知识已成为被少数人垄断的专利,再加上美国法律以判例法为主,致使法律知识生涩难懂无法普及,造成了无数的法律文盲;老百姓不知道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形成了严重的社会病。由于民众对于法律知识望而生畏,事无巨细都要找律师,又形成一个特殊的律师权势利益集团。另一方面,美国法律难学难懂难掌握,律师行当却灸手可热,于是市场上充斥着滥竽充数混饭吃,法律知识一辈子也不会有长进的所谓律师。这类混饭吃的律师实质上同骗子无异,他们就是靠欺骗客户为生。

高瞻的律师并非混饭的律师,他们都是法律界好手,然而法律的繁复即便是好手也容易产生顾此失彼的失误。高瞻案在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庭阶段是不公开审理,我作为网民看不到判决和法律意见书原文;不过官司打到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后就没有受到这个限制,当事双方和法院会把一些文件放上网络,通过这些文件能大致反溯推知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庭的判决。从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书来看,移民上诉庭裁决高瞻必须被递解和不能给予庇护是基于两项彼此独立的法律条款,而高瞻的上诉只对其中一项法律的适用性提出质疑。为此联邦上诉法院不无惊讶地在其判决中指出了这一问题(判决第5页)。换言之,即便联邦上诉法院同意高瞻的辩护论据,也不能改变移民上诉庭的裁决,因为高瞻没有对另一项法律的适用性提出质疑,这在法律上相当于高瞻承认移民上诉庭正确应用了该法律,从而没有理由推翻移民上诉庭的裁决。

在美国,可以上诉的问题只限于在下级法院提出过的问题。因此虽然高瞻进一步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但已不能把在联邦上诉法院漏掉的问题补上。假如高瞻向最高法院的请愿获批准,并且上诉论据获最高法院支持,因为存在着上面指出的问题,还是不能改变移民上诉庭作出的裁决。所以这场官司实际上成了学术之争,无论什么结果都不能实质改变高瞻的命运。

高瞻或许从没想到,已经苦苦鏖战了多年的官司实际上即使能打赢,也不能改写她想要推翻的那个判决。像这类怪圈现象,或曰阴差阳错,在高瞻案中总是如影随形,连她的对手亦不能幸免,在高瞻作这些无用功时,他们也在原地打转。

移民庭法官总共发布了4次命令,其中含有三项有利于高瞻的裁决:延缓递解,中止(免除)递解,给予庇护。而移民局向移民上诉庭上诉时只反对免除递解和给予庇护这两项裁决。我的猜测是,这三项裁决不是在同一纸命令中。因为如果已经批准高瞻免除递解和给予庇护,延缓递解就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了,所以延缓递解命令应该发布得比较早,性质上属于临时的过渡性命令。而按照惯例,法官一旦作出最终裁决,他以前发布的临时过渡性命令就自动失效,故移民局上诉时没有提及这个延缓递解命令。

足可跌破眼镜,司法部将移民局这个可能的疏忽居然当成宝贝。司法部的律师(为什么是司法部律师,而不是移民局律师,下文会作解释)在给最高法院的答辩书中,郑重其事地声明,移民法官这个过渡性的延缓递解命令仍然有效。这份答辩书写得很用心,表现出对最高法院的这场官司志在必得的势态,但又明白无误地表明,高瞻得在美国监狱里再呆下去,而不是朝向高瞻和移民局双方角斗的原本目标:返回美国社会或递解回中国。

高瞻在2003年感恩节前夕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其中有一款是司法部向移民局建议不递解高瞻。谁知移民局不买账,在高瞻7个月刑期的最后一天将高瞻从刑事监狱转押到移民拘留所,准备递解。于是高瞻开启了移民案诉讼。在这个移民案中,容易理解高瞻是原告方(正式称谓应是请愿方),不好理解的是被告方(正式称谓应是回应方)不是要递解她的移民局或国土安全部,而是司法部长,或者说是司法部。这是因为国会制定的法律,授权由司法部长下令递解非美国公民罪犯。所以被递解者如果反对递解,就要同司法部长打官司。而高瞻的情况是,司法部建议不要递解高瞻,但移民局一定要递解,然而她打反递解官司时,还得以司法部长为名义上的对手(Gao v. Holder)。这叙说起来比绕口令还绕,是美国法律难以理解的一个现成小例子。

虽然被告方为司法部长,这个案子在上最高法院之前,实际上一直是由移民局的律师在打理被告事务。然而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后,律师显然换成了司法部的人。我读答辩书时觉得被告方的诉讼方向突然有很大变化,就多了个心眼,查看比对了律师的名单,发现律师在这一阶段全被换掉了。另外这份答辩书可以在司法部的官方网站上找到,而此案以前的法庭文件这个网站却没有,也可佐证律师新换了司法部人马。

移民局要把高瞻逐回中国的行动从政治上看一无是处,司法部原本就不赞成,但是移民局已经改投国土安全部的门下,不听招呼也奈何不得。然而当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归司法部直接料理后,司法部就有了着力点。司法部的答辩书主动强调最初这个延缓递解命令仍然有效,并且声明只要当初作出延缓递解命令的中国因素还存在,高瞻就不会被递解回中国。这相当于作出一个承诺,使移民局在递解高瞻和不给予她庇护两问题上即使获胜,也要被最初延缓递解的过渡性命令卡死。移民局辛辛苦苦花了超过5年半的时间应对这个官司,由于一个小小的疏忽,虽然胜利在望,却不能遂愿把她递解回中国,而是陪高瞻在原处转了一个怪圈,返回到案子的起始状态。从这些蛛丝马迹中,也可看到政治考量和政府各部门间角力对案件的影响。

(三)给高瞻案占个卜

美国最高法院应该会在本月或下月初对是否批准高瞻的上诉请愿作出决定,本文先对高瞻案的结局占个卜,或曰预言:

(A) 美国最高法院拒绝高瞻的上诉请愿,没有解释拒绝的原因。

(B) 移民局虽然赢得了诉讼,但由于在呈交最高法院的正式文件中作出了如同承诺般的声明,所以只要当初延缓递解命令中提到的中国因素还存在,移民局就不能把高瞻强制递解回中国。

(C) 移民局现在可以无限期不受干扰关押高瞻了。移民拘留所多一个人,对移民局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不必介意;而从移民局以往对高的态度来看,也不会轻易放了她。

(D) 高瞻的处境类似于关塔那摩湾拘押中心的“东突”分子:不能放入美国社会,因为已定性为危险人物;又不能遣返中国,因为受CAT条约的制约。如果移民局有样学样,找一个不发达国家来收容高瞻,或移民局表达出要无限期关押高的强硬立场,则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都足以令高瞻举起白旗,主动说出:“把我递解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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