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元、明、清时期的西藏地方(一)

来源: 龙剑 2009-09-08 18:38:57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9167 bytes)
从公元十世纪至十三世纪前半期的三百余年间,处于分裂中的西藏社会逐步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西藏早在元朝就已经归入中国版图,迄今有七百多年了,从来不是宗主国和藩属的关系。而所谓的“藏独”活动,则是清末,英国为了侵占我国领土西藏,鼓动西藏上层少数亲英分子搞出来的,民国时期才打出藏独的旗号。海外不少华人对这一历史知之不多,今天起,转贴和摘录一些文章和大家分享。松赞干布建立的吐蕃王朝,到唐末在内乱中灭亡。。在此过程中,佛教在西藏再度兴起,形成宁玛、噶当、噶举、萨迦等众多教派。各地的世俗封建势力分别与不同教派结合在一起,相互间进行了长期的战争,给西藏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西藏人民迫切希望结束战乱,实现内部统一。但西藏各教派和世俗封建势力均没有力量统一西藏。元朝顺应形势要求,给予实力较强的萨迦派以积极支持,实现了西藏的统一。十三世纪,元朝实现了包括西藏在内的全国大统一。从此,西藏正式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西藏民族成为祖国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

    一、元朝西藏归入中国版图和萨迦地方政权的建立

    十三世纪初,蒙古族在北方兴起。从一二零六年到一二七九年间,成吉思汗及其后继者先后灭掉了畏兀尔、西夏、金和南宋,统一中国,建立元朝。

    一二四零年,元太宗窝阔台的皇子阔端派遣大将多达率军深人西藏,了解到西藏的政治形势和众多教派的详细情况。一二四四年阔端决定召请萨迦派高僧贡噶坚赞去凉州(今武威)洽商西藏诸部归附事宜。一二四六年贡噶坚赞携侄八思巴和恰那到凉州与阔端会晤,议定了西藏归顺蒙古的具体条件:蒙古任用萨迦人员为达鲁花赤,赐与金符和银符,所有吐蕃地区头人必须听命萨迦的金符官,不得妄自行事;吐蕃各地缮写官吏、户口、贡赋清册三份,一份由各地官吏自行保存,两份分别呈交阔端和萨迦;蒙古将派官员到乌斯藏,会同萨迦人员议定税目,等等。贡噶竖赞写信将这些条件通知西藏各地的僧俗首领,并反复晓喻西藏归顺蒙古的必要意义。贡噶竖赞的这封信清楚地表明,即将统一全国的元朝中央认可了萨迦派在西藏的领袖地位,萨迦人员被授以全权治理乌斯藏阿里。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重大事件。从此,西藏正式成为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也是政教合一的萨迦地方政权统治西藏的开始。

    蒙古贵族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特别重视任用西藏的政教首领,西藏的首领人物也积极赞助和支持蒙古的统一事业。继阔端专邀萨迦贡噶坚赞之后,忽必烈对八思巴也十分倚重。一二五三年,忽必烈在南征途中召见八思巴,并留侍左右。一二六零年,忽必烈即大汗位,封八思巴为国师。一二六四年,忽必烈设释教总制院,命八思巴以国师身份兼领院事。一二六五年,忽必烈通过八思巴的举荐,任命了总管西藏事务的"本钦"(意为长官),分封了13个万户长。在此期间,忽必烈还委托八思巴创造了蒙古新字,世称"八思巴文",并定为国书,下诏颁行,封八思巴为大宝法王、帝师。从元世祖忽必烈封八思巴为帝师开始,元朝历代皇帝选封萨迦派有学识的领袖人物为帝师成为定制。此外,还有许多西藏僧俗人士被授予中央的官职。

    与八思巴一起随贡噶坚赞赴凉州的恰那,亦受到元朝的重视。恰那系萨迦昆氏家族的嫡嗣,娶蒙古公主为妻,曾奉命总管全藏事务,受封"白兰王"。恰那死后,元朝在治藏事务上作出了新的安排,由八思巴推荐、经元朝中央任命的萨迦本钦代表中央处理政务。

    作为中央政府的元朝,对西藏地方进行了全面的施政。

    在中央,设总制院(后改宣政院),管辖全国宗教事务和藏区行政事务。总制院设有院使、同知、副使等官员,首席院使多由丞相兼任,第二院使则由帝师荐举僧人担任。总制院的地位与枢密院、中书省、御史台并列,为元朝中央四大机构之一,可直接向皇帝上书,可直接任命官员。举凡藏区的重大事务、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命、违制官员的处罚以及重要机构的设立、军事措施等等,均由总制院决定。元朝还规定,遇西藏有事,由中央命令总制院院使率部前往处理,或加给地方官员以院使职衔,便宜行事,或在当地成立"行宣政院",另用官印。由此可见,元朝中央对管理藏区事务的重视。

    在宣政院下,全国藏区分设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其中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具体负责处理西藏地方大部分地区的军政事务。于阿里设元帅二人,管理蒙古驻军事务,当地的古格等地方势力仍然保留,继续行使其对属民的管辖权;于卫(前藏)、藏(后藏)地区设都元帅二人,管理当地蒙古驻军;又设13个万户府,管理民政,有的亦兼管军务。元朝中央派驻西藏总管一切的宣慰使,即由萨迦本钦兼任。

    元朝规定,从中央的宣政院到吐蕃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万户以上的重要官员都由帝师或宣政院提名,由皇帝委任。各级官员都是“僧俗并用”、“军民通摄”,即不但管理军务,而且同时管理民政。这种僧俗官员并行的制度以后一直延续下来,成为历届西藏地方政府沿用的定制。

    元朝政府曾多次派遣官员赴西藏地区清查户口,其中规模较大的有三次,一次在一二六八年,一次在一二八七年,一次在一三三四年。一二六八年的人口清查,是蒙古官员同第一任萨迦本钦释迦桑波合作完成的。由于中央与地方合作协调,结果较为圆满,不仅为元朝中央确定各地应缴纳的贡物品种及数量提供了依据而且大大便利了此后安排驿站和建立地方行政体系。

    元朝政府根据各地人口疏密和物产丰啬的不同情况,先后在西藏地区设立了15个“甲姆”(驿站),其中卫地区4,藏地区7,阿里地区4个。各甲姆之间又设若干小甲姆。并特设转运一名,专管驿站交通事宜。规定驿道沿途居民负责传送公文,供给马匹,供应往来官员食宿。西藏地方的“乌拉”制度,即由此形成。为了军事需要,元朝政府还在西藏各地专门设立了一种“马甲姆”,即军站。马甲姆的设置,使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军政事务的统辖得到加强,同时也使祖国内地与西藏地方经济文化的联系紧密起来。

    除以上措施外,元朝的历法和刑法也推行到西藏地区。萨迦本钦即根据元朝法律重订了西藏地区的民刑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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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學習,謝謝。 -子英- 给 子英 发送悄悄话 子英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9/08/2009 postreply 20:08:44

    谢谢介绍 ,源远流长 :))) -金笔- 给 金笔 发送悄悄话 金笔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9/08/2009 postreply 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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