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有什麼特徵呢﹖ (ZT)

来源: gungho 2009-06-10 23:40:11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0 次 (3128 bytes)
氏族有議事會﹐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這種議事會選舉﹑罷免酋長和酋帥﹐以及其余的“信仰守護人”﹔它作出為被殺害的氏族成員接受贖罪獻禮(殺人賠償金)或實行血族復仇的決定﹔它收養外人加入氏族。總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關。

  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職能就是這樣。

  “它的全體成員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衛自由的義務﹔在個人權利方面平等﹐不論酋長或酋帥都不能要求任何優越權﹔他們是由血親紐帶結合起來的同胞。自由﹑平等﹑博愛。雖然從來沒有明確表達出來﹐卻是氏族的根本原則﹐而氏族又是整個社會制度的單位﹐是有組織的印第安人社會的基礎。這就可以說明﹐為什麼印第安人具有那種受到普遍承認的強烈的獨立感和自尊心。”

有管理公共事務的部落議事會。它是由各個氏族的酋長和軍事領袖組成的──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為他們是隨時都可以罷免的﹔議事會公開開會﹐四周圍著其余的部落成員﹐這些成員有權加入討論和發表自己的意見﹔決議則由議事會作出。按照通例﹐每個出席的人都可以隨意發表意見﹐婦女也可以通過她們所選出的演說人陳述自己的意見。在易洛魁人中間﹐最後的決定需要一致通過﹐跟德意志人的馬爾克公社在作出某些決定時一樣。部落議事會特別負有調整同其他部落的關系的責任﹔它接待和派遣使者﹐宣戰及媾和。要是發生戰爭﹐大多由志願者去作戰。

易洛魁人聯盟是尚未越過野蠻時代低級階段的印第安人(因而﹐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和秘魯人除外)所曾達到的最進步的社會組織。聯盟的基本特點如下﹕

  1﹒五個血緣親屬部落以完全平等和在部落的一切內部事務上的獨立為基礎﹐結成永世聯盟。這種血緣親屬關系是聯盟的真實基礎。五個部落中有三個稱為父親部落﹐互為兄弟部落﹔其余兩個稱為兒子部落﹐也互為兄弟部落。有三個氏族──最老的──在五個部落中都還存在著﹐另外有三個氏族在三個部落中都還存在著﹔這些氏族中的每一個氏族﹐其成員在所有五個部落中都被認為是兄弟。僅在方言上有差異的共同語言﹐便是共同世系的表現和證明。

  2﹒聯盟的機關是聯盟議事會﹐由50個地位和威信平等的酋長組成﹔這個議事會對聯盟的一切事務作最後的決定。

  3﹒這50個酋長﹐在聯盟成立時﹐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擔任專為聯盟目的而設立的新的公職。當出缺時﹐有關的氏族便重新進行選舉﹐同時有關的氏族也可以隨時罷免他們﹔不過委任權則屬于聯盟議事會。

  4﹒聯盟的這些酋長們﹐在他們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長﹐享有參加部落議事會和表決的權利。

  5﹒聯盟議事會的一切決議﹐須經全體一致通過。

  6﹒表決是按部落舉行的﹐這樣﹐每個部落以及每個部落內的議事會全體成員﹐都必須一致贊成﹐決議才算有效。

  7﹒五個部落議事會中每一個都可以召集聯盟議事會﹐但聯盟議事會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8﹒會議在聚集起來的民眾面前公開舉行﹐每個易洛魁人都可以發言﹔但只有議事會才能作決定。

  9﹒聯盟沒有一長制首長﹐即沒有主掌執行權的首腦。

  10﹒但聯盟有兩個具有平等職能和平等權力的最高軍事首長(類似斯巴達人的兩“王”﹐羅馬的兩執政官)。

  易洛魁人在其中生活了四百余年﹑而且直至今日還生活于其中的整個社會制度﹐就是如此。

這是一個方面。但我們不要忘記﹐這種組織是注定要滅亡的。它沒有超出部落的範圍﹔部落聯盟的建立就已經標志著這種組織開始崩潰﹐這一點我們在後面將會看到﹐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圖也表明了這一點。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沒有明確的和平條約的地方﹐部落與部落之間便存在著戰爭﹐而且﹐這種戰爭進行得很殘酷﹐使別的動物無法和人類相比﹐只是到後來﹐才因物質利益的影響而緩和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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