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大作,不禁叹气.如果阁下的文章,是代表最高检察院的观点,立场的话,令我太失望了.
在提出我的意见前,我还闹不清,为什么在事件发生时,8日晚10点左右,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李某被拘一事,他们已通过网络获知,但还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并且表示,最高检新闻办,将会对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拘传记者一事做出回应.
随后,最高检新闻办通过[正义网]表示,山西检方进京拘捕了央视女记者李敏,是受高检察院指定管辖.
我的问题:高检察院指定山西检方管辖,因而发生进京拘捕了央视女记者李敏.这是什么时候的事?为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工作人员,在十二月八日前,毫不知情?
阁下鸿文中,很多观点我不明白,不过,其中一点,令我非常惊愕: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机关回避”
关于山西检方是否应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六类,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规定机关的回避。
如果要“机关回避”的话,比如目前正在“双规”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日后如果要进入司法程序开庭审理的话,岂不是全国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受理了?!'
首先,要弄清楚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从何而来? 是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
如果真的发生"全国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受理",就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专案听证会.这点,阁下应该很清楚.所以,你这样说,有点误导读者味道.
第二点,文章认为山西检察官"明明是手续齐备的依法办案,却受到了违法抗拒。相反倒是央视一方牛气冲天."
如果是"手续齐备的依法办案",为什么当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拘传该记者时,带了一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指定管辖函,是一份复印件?
复印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是常识.如果连这种法律知识都缺欠,算是"手续齐备的依法办案"?
您能够为海外愚昧的我解说么?
因为我还是觉得,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做法,给人一种打击报复的嫌疑,一种权力恶性膨胀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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