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 J-1 或 J-2 身份者,在美国驻加墨两国或驻 Caribbean 诸岛国之使领馆递交
签证申请书之后,依据美国联邦法规 22 CFR 41.112(d)(2)(vii) 规定,随即中断
或丧失原有之 J 身份,没有身份可转,也就只是申请新的签证,且必须在得到
新的签证之后才能返回美国。续签 J 签证成功者返美即恢复 J 身份,改签其他
类型签证成功者返美即得到新的身份。此规定于 2002 年 3 月生效。
依美国联邦法规 8 CFR 248.2(a)(4) 规定,现今或曾经持有 J-1 或 J-2 身份
且受 INA 212(e) 回国两年之限制并尚未得到豁免或尚未完成服役者,不得向
USCIS 递交 I-539 申请转换成 A (外交) 或 G (官务) 以外之身份。出离美国
国境改签其他类型签证者不受此限制。此规定早于 1988 年前已经生效。
依美国联邦法规 8 CFR 248.2(a)(3) 规定,现持 J-1 身份在美国从事医学研究
培训者及其持有 J-2 身份之家眷,不论是否受 INA 212(e) 回国两年限制、
不论是否得到 INA 212(e) 豁免、不论是否完成服役,除了非美国医校毕业并同时
获得 INA 212(e)(iii) 豁免和 INA 214(l) 豁免者,均不得向 USCIS 递交 I-539
申请转身份。出离美国国境改签其他类型签证者不受此限制。此规定于 1995 年
5 月生效。
Therefore, if she go back to homeland to get her visa which is sponsored by her citizenship hu*****and, it is not a probl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