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察日报]报道,法院表示,一九九一年至二零零六年五月期间,何闽旭利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逾841万元.
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刑.但因审查期间,何闽旭主动交代罪行,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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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死缓没意见。但这类要永久关起来。 -骁勇- ♀ (0 bytes) () 12/28/2007 postreply 00: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