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最缺德的理论

前不久,我下载了武汉大学《性与社会》的课程。
课程谈到一夜情问题,虽然谈到一夜情有不少的危害,但是也给一夜情提供了不少的理论支持。

1.一夜情是一种权利
在权利和道德这一对概念上,怎么对“一夜情”做评价?
权利和道德里面权利更重要。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主要是女人),她到底有没有权利跟很多陌生人去做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说,她是可以这么做的,因为法律不禁止。咱们有这样一种习惯思维:凡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没有说允许的,都不能做。

而事实应该是,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在中国的法律里面没有禁止成年人在婚姻之外发生性关系。如果从权利的角度来说,一个人有权利这么做,至于道德怎么来评价,这是见仁见智的。如果你喜欢一对一,觉得一对一是好的,那你可以认为和陌生人做一夜情是不好的;但是持另外一种道德标准的人也可以认为这没有什么不好。

2、一夜情并非道德沦丧
•从道德上,应当怎样评价一夜情呢?我们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第一是看人们在做什么,第二要看人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这个现象为什么会发生,而比较少讨论这个事是好事还是坏事。所以专家觉得这里面有两个角色:研究者和牧师。牧师肯定会做道德评价,研究者一般不愿意这样枉下评判。因为道德是因地而异的,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来评价人们的行为。

•比如说在食人族的部落,吃人这件事对外人来说是很不道德的,可是在食人族那里是道德的。大家应该有一个新的思维,不是说所有地方和所有时间都有一个固定的道德标准。

以上两个观点均出自武汉大学《性与社会》课程的原文。
一、“权利和道德里面权利更重要”这个问题估计还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讨论。

二、“咱们有这样一种习惯思维:凡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没有说允许的,都不能做。而事实应该是,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这是作者的推论,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法律涉及的范围有限的,任何法律都不完善,需要不断的去完善。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等社会准则或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

性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它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维系并发挥作用的性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是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属于非强制性的控制力量,非强制性的控制力量。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我们对不道德行为的批评与指责,因为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所以我们享有批评和指责的权利。
而且,道德是要依赖于社会舆论而起作用的,我们有义务对不道德的行为予以道德谴责。

不但有指责的权利,还有指责的义务,所以我们要对不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谴责。

三、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来评价人们的行为,所以人们不需要遵守。按照这样的论证方法,同理可得,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人们都不用遵守法律。这样的社会,不但缺少道德,还无法无天。

道德与法律也未必需要放之四海而皆准,如果它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是正确的就足够了。

高空落物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等,在哪个城市里是道德的?自从有了人类文明以来,损人利己在什么时候道德的?

还有,食人族部落的食人道德与我们的文明相比,哪个更先进,更合理呢?

道德往往是发展变化的,但是与道德相关的真理未必会变化。打个比方,人口少的时候,政府会鼓励生育,人口太多时,就要计划生育,道德(或法律)是改变了,但是真理却未变,只不过,这个真理是个分段函数,在不同的区间,可以有不同的道德(或法律)。所以说,道德只要在当时当地是正确的,那就足够了,未必要放之四海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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