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的权利意识与自治技艺

来源: viewer 2007-03-07 00:20:24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5162 bytes)
作者:秋风



一百六十多年前,托克维尔在考察了民主制度在美国的运转状况之后说过这样一番话:“如果民主国家的人没有权利和志趣为政治目的而结社,那末,他们的财富和知识虽然可以长期保全,但他们的独立却要遭到巨大的危险。而如果他们根本没有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结社的习惯,则文明本身就要受到威胁。一个民族,如果它的成员丧失了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大事业的能力,而且又没养成共同去做大事业的习惯,那它不久就会回到野蛮状态。”

当代中国人正在走出托克维尔所描写的那种野蛮状态,他们正在养成共同去做事业--不论大与小--的习惯。比如,在2006年关于电动自行车“禁”与“行”的官民博弈中,表现十分引人注目的广东自行车行业协会。这个协会只有三个常设人员,经费也相当紧缺,但是,他们在反对政府“禁电”的“博弈”中,发挥出的能量却是巨大的,尽管政府最终还是强行推出了“禁电”法规,但是协会几个月来所采取的策略、技巧,尤其是其勇气,令人击节赞赏。

电动自行车乃是聪明的企业家与具有此种需求的消费者互动的产物,像一切自发秩序一样,它有益于增进双方的福利。当然,这一产品的出现,必然会对整个城市交通环境产生某种外部性。因而,其存在迟早将引起政府的关注。而一旦一项产品被纳入政府管制的考量范围内,立刻就引出一个问题:如何确保政府的对于这一自发形成的市场秩序的管制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且能够在社会自发形成的种种权利与利益相关群体之间形成平衡。

今日城市已经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组织”,而是一定程度上的“耦合秩序”——这是哈耶克的分类。不同人群的观念不同,利益不同,从而形成了某种多中心的城市秩序。这其中,不同的群体之间在进行合作,但也可能陷入利益的冲突之中。比如,厂家和消费者从电动自行车中得到了好处,但另外一些市民可能觉得道路安全状况恶化了。

面对这种情形,政府该怎么办?显然,政府如果不循必要程序强行进行管制,则其管制政策的公共性就十分可疑。不论法律是否事先批准,只要自发形成的某种产品或制度安排,给范围足够大的民众带来了重要利益,这种利益合乎自然的正当,则这种利益就具有了正当性。毕竟,人们追求幸福的活动是不需要政府批准的。对于这类活动,政府无权取缔。不过,那些受到这类活动影响的群体却完全可以表达自己对于外部性的关注,并要求电动自行车群体自我节制。

一个多中心的城市秩序,必然是一种多中心的治理模式。公民与企业的自治性组织,就是这个多中心治理秩序中的细胞。为了自己的福利,或者面对其他群体可能或现实地带给自己的损害,人们会自然组织起来。就像托克维尔在美国观察到的,人们在所有领域都组织起来,做各种各样的事情,从业余爱好,到社区自治,从戒酒协会,到互助会,当然还有参与公共管理的各种社团。美国社会由此实现了不同群体间内在的平衡。

可以说,社会治理的基础是公民与企业的自我治理,政府的作用反而是辅助性的,此即欧洲宪政理论中著名的“辅助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y)。该原则要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所要承担的事务,仅仅是公民和企业自治所无力解决的问题。政府出场,主要为了辅助公民与企业的自治;即使政府出场,也不应损害这种自治。

当然,民众的自我组织需要公民伦理的自觉,也需要治理技艺,人们可能未必具有这些。处于一盘散沙状态的民众,在自己的权利和利益遭遇压力的时候,通常会本能地诉诸政府,轻率地要求政府进行管制。人们相信,政府的管制确实可能更为有效,因为政府有执行的资源和强制性权力。政府的很多权力就是因此而获得的。强横的政府与孱弱的自治是互为因果的。

然而,在民众初步具备权利意识之后,政府因此而获得的权力,必然会引起广泛的争议。理想的政府管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所谓公共利益,大体上就是共同体内不同群体利益的加总平衡。因而,明智的政府在制定管制政策的时候,会将本来发生于政府决策之外的不同群体的对话“内部化”,让不同群体的对话在公共决策平台上按照更为正规的程序进行,政府则更多地充当一个仲裁人,最终从公民群体的对话中发现所欲管制的活动之内在逻辑,并制定出实现利益平衡、且又不违背基本原则的管制政策。公民与企业群体的平等参与,就是管制政策之公共性的程序保障。

不过,若政府习惯于不受约束的权力,坚持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管制模式,就很可能轻视、忽视这一程序,而将自己片面的决策强加于民众。比如,在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管制政策之决策过程中,政府似乎不承认自行车协会参与公共决策的资格,有意将其摒斥于决策过程之外。

若在以前,政府这样做,企业或公民也无可奈何。但今天,这种做法遭遇强烈反弹。因为,今日部分企业与公民已经具有权利意识,这种权利意识赋予了他们以维护自己利益的道义勇气。也令他们的利益诉求获得了社会各群体及舆论的广泛支持。显然,中国社会正在悄然发生一个重大变化,权利话语已成为公民与企业主张、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通用语法。从单纯的利益语法转换到权利语法,意味着公民与企业正在形成自我治理的共识。

现在,民众所需要的正是锤炼自我治理的技艺。托克维尔曾经说过:“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便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技艺随着身分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在这方面,当然困难重重。比如,很多自行车企业对协会并无多大热情。置身于狂热的物质主义时代,企业和公民面对权力,本能的反应是去收买,让自己获得特权。

不过,归根到底,公民与企业锤炼自治技艺的最大阻力,似乎正来自政府。政府似乎还没有做好将公民与企业群体间博弈“内部化”的准备,政府仍然有太强的权力自负,而没有认真的程序意识。

在民众尚不具备自治技艺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行变成法律、政策。但是,民众的权利意识及公共空间的权利话语,已经抽空了这种法律、政策的正当性基础。而正当性严重流失的法律、政策,似乎不大可能被有效地执行。像广州的禁电令,其结局恐怕未必好于当初各城市的鞭炮禁放令。



--原载:《权衡》,2007年第2期
http://www.quanheng.cn/xzj.asp?id=8775&lid=14&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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