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经理当众开枪恐吓中国员工

来源: hpu1234 2007-08-29 21:54:14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4326 bytes)
多维社记者江天报导/中国官方英文媒体8月29日披露说,中国一家外资企业的法国经理在开会时,突然发怒掏出手枪就朝天花板开了一枪。据悉,这位脾气暴躁的法国经理两年内已三次开枪恐吓中国员工。

路透社报导说,中国官方英文媒体中国日报只把这位法国经理称为皮尔(Pierre),他在中国的一位女同事拒绝批准给一位助理加班费后,恼羞成怒掏出手枪便向天花板开了一枪。

这起外籍经理向中国员工开枪事件已引起中国官方媒体和当地媒体的关注。事件发生在广东东莞东坑瑞饰木业公司,时间为8月18日,这位遭到法国经理恐吓的中国女员工近日辞职后报警。当地媒体报导说,皮尔已于8月27日被带到当地公安局接受调查

据皮尔交代,他曾经在寮步遭遇两次抢劫,故从日本买来仿真枪偷运到东莞。在结束了4个多小时的笔录后,皮尔离开了东莞市东坑公安分局。

南方都市报说,8月18日上午10点许,东莞东坑瑞饰木业公司的一楼办公室内,十多名中国员工正在听其公司的法国经理皮尔训话。当皮尔对着公司船务部主管陈女士连问两声“听明白否”,陈女士低头哭泣着,只应了一声,不想恼羞成怒的皮尔当着十多名中国员工的面,拔出别在腰间的手枪,朝着天花板就是一枪。

由于不堪忍受法国经理的霸道行为,陈女士选择了辞职,并在8月26日下午到东坑派出所报警。

据悉,在皮尔来东莞的两年多时间内,在寮步总厂内以及东坑分厂总共开了三次枪。根据厂里员工的反映,皮尔脾气比较大,常常骂人。“仅仅为了少分到一个优秀员工的评选名额,他就在总经理办公室连开了三枪”。员工说,还有一次就是为了制止一群打架的工人,朝天开了枪。好在这几次都没有伤到人。

报导指出,已辞职的陈女士来到东坑派出所,接受了警方问询。“我不想把事情搞大,我只想要回我的五个月赔偿金。”陈女士说,工厂只答应给她两个月的工资补偿。

警方负责人说,早在8月23日,陈女士就已向警方报案,派出所立即展开了暗查,得知皮尔是法国人,现年58岁,其负责的工厂在东坑。负责人说,27日上午10时许,东坑公安分局的数位领导带领一班人马赶往瑞饰木业公司。

“我们先前往一楼的大办公室,将被打有一个枪洞的天花板拆除,从痕迹上确定是钢珠。”警方负责人说,警方通过翻译向皮尔表达来意后,皮尔“很配合地拉开办公桌的抽屉,在一个盒子里拿出了一把仿真左轮手枪”。

东坑公安分局负责人说,据皮尔交代,他曾在东莞遭遇过一次入室抢劫和一次路面抢劫,之后便在日本购买了这把仿真手枪,偷偷运了回来。“这种仿真枪也属国家管制品,有一定的杀伤力,如击中要害部位,很容易致人死亡”,该负责人表示,皮尔私藏仿真枪事实存在,但由于其没有伤人,因此不会负刑事责任,只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据陈女士介绍,他们公司的总部是寮步隆兴工艺品厂,是法资企业,主要生产出口到国外的手表展示架、柜子等木制品。50多岁的法国人皮尔是东坑分厂的负责人,在厂里担任经理职务。“皮尔不懂汉语,也不懂英语,只会法语,来厂也有2年多的时间,半年前派来东坑做工厂的负责人”。

事件起因其实也很简单。陈女士说,8月17日她给皮尔递交了一份部门增加加班奖金的申请,皮尔签了字,但她事后没有将该申请给经理助理看,随后也没有答应将公司7月出货单送到助理那去。“这个是公司秘密,我肯定不会给他,而是在18日上午一来上班时就给法国经理送去了”,陈女士怀疑,可能矛盾因此而起,助理到皮尔面前说了坏话。

陈女士说,8月18日10点左右,皮尔召集办公室的人开会,要求大家以后听助理的话。“他连问我两声明不明白,前一次问时我勉强应了声‘知道’,后一次问时我就低着头哭泣,没有回应”,陈女士说,见自己没有回答,皮尔一下子就跑到她跟前,掏出手枪,朝天花板开了一枪,将天花板打开了个小洞。

当时也未见有弹头掉下来,二楼也没有穿出洞来。“当时我们都吓呆了,而他将手枪放在腰间后,就坐在办公室里不肯走,其中有名机警的男员工见状,拍起了巴掌,紧接着大家都跟着拍巴掌,皮尔这才离开”。

陈女士说,工厂的员工都知道皮尔喜好面子,一拍巴掌就有了下台的机会,而且他也是喜怒无常。陈女士说,枪打天花板明显是针对她。在18日下午,她就向皮尔的翻译递交了辞职信。

陈女士说,她辞职不为别的,就是不愿意再忍受掏枪打天花板的恐吓。由于19日是休息日,翻译在20日上午将信交给皮尔。“21日上午10点多,他把我叫到办公室,同意了我的辞职,但总部却不同意我的辞职”。

“我本来不想把事情搞大,我只想要回我的5个月赔偿金”,陈女士说,但厂方只答应给她两个月工资。

中国官方媒体的报导引述一名法学教授的话说,法籍经理皮尔作为一个普通商人,并不具备持枪的资格,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中国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该法还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9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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