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ual version:中国对死刑判决进行重大修改

中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最新通过的修改决定指出,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电称,这是中国在死刑判决上所作出的最重大修改,从而也令人权活动人士预期,中国这个全球死刑案件最多的国家,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将会减少。


美联社消息说,在出现一些被错判死刑的案件,以及对下级法院随意判处死刑的批评后,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死刑判决进行修改的决定。据信,中国是世界判处死刑案件最多的国家,每年会有数百人甚至可能有数千人被判处死刑,这些案件包括从杀人罪到非暴力的逃税等。

大赦国际称,中国在2005年共判处1770人死亡,不过据信其真实的数字,要比这个数字高出许多倍。这家总部设在伦敦的人权组织10月31日在一份声明中,援引中国全国人大高级官员的话说,中国每年约有上万人被判处死刑。大赦国际已公开的全球死刑统计数字显示,去年全球共有2148人被判处死刑,而中国的死刑者占80%以上,美国共有60人被判处了死刑。

中国官方媒体报导说,在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决定。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为了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掌握判决死刑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应当依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北京大学宪法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博士在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说,这项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而且也符合世界范围内对死刑核准上“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1983年,为了更有力地打击犯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了修改,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但死刑核准下放后,由于死刑二审与核准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这导致了部分冤假错案的发生,高居不下的死刑数量使得政府面临着压力。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

专家表示,将死刑核准权力回收的另一项困难是,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较少,一旦核准死刑的工作收归最高法院,其在人员配置上也显得相对不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不仅招募了一批法学专业的博士,而且从地方上选调了优秀的干部到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并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同时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

北京的法律界人士说,这个修改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据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陈忠林估计,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全国的死刑数量会明显下降,下降幅度至少在20%。中国最高法院一位人士说,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机构设置和法官配备上做着积极准备。

媒体评论说,这项决定是20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最重大的改革。鉴于这一做法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加上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刑法时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应当改革目前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有关法学专家评价称,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具有积极意义。

大赦国际香港负责人阿里森(Mark Allison)对美联社说,中国对死刑所作出的改变决定,“很清楚正在向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但我们仍然呼吁中国进行更多的改变--废除死刑。”

中国着名维权律师李和平(译音)表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一个好消息,这是中国向司法制度和人权迈出的一大步。它也将会对地方法官在作出决定时产生一个心理上的影响,因为他们将会担心如果他们批准了死刑,那么最高法院将会推翻它。”

美国律师、中国法律专家、纽约大学法律教授孔杰融(Jerome Cohen)当天在北京表示,中国在死刑判决上所作出的修改是“令人鼓舞和意义重大的”,但中国所面临的下一步挑战将是贯彻执行这个新法。

孔杰融说,中国法院一直都在努力招募更多的法官,但进展却很缓慢,“这本身就告诉你,要想充分地复核数量众多的死刑案件,这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孔杰融说,这些修改可能导致中国改进极无规律的上诉制度,“中国没有一个审议上诉的固定程序,这对死刑审核来说是个问题。我认为,努力改善死刑审核程序的好处在于,你不能把这种作法仅限于死刑案件。”

孔杰融认为,中国在死刑和长期监禁的判决方面会有一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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