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陈水扁罪不可赦,严惩这个不肖政客! (图)

来源: crn2005 2006-11-05 18:20:08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4482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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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评社香港11月6日电/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社评说,陈水扁贪污,已是台湾法律及民意所不容,罪无可逭;陈水扁犯了贪污罪,却不诚实认错,深切悔过,反而谎言狡辩,诋毁司法,尤其无可饶恕。   社评指出,陈水扁昨晚“向告”,将自己塑造成一个为台湾忧勤,想尽办法从事“秘密外交”,却受尽委屈和污蔑的英明“元首”。若照他的说法,对于这样一位爱台湾的人,非但不可冤枉他,台湾人更应为他近日所受的冤屈向他致歉!   昨晚的陈水扁,其舌如簧,却仍是破绽百出,捉襟见肘。他又标榜薪水减半,却不能证明他未用发票贪污;他辩称“没有落入私袋”,但起诉书上却明明写着“(每月一二次)陈镇慧将现金装在小信封内交由林哲民转给吴淑珍夫人收受”;他又说,所有的钱皆用于“秘密外交”,但起诉书指出,陈水扁自己也承认曾用机要费买钻戒赠予吴淑珍,并认为这合于“馈赠”项目。   社评说,陈水扁果然是个厉害角色。他用陈瑞仁“承认”了“F案”及“资助民运”案,证明他确有将钱用于“秘密外交”;然后,关于陈瑞仁戳穿其谎言部分,则称皆是为了保护外交机密的“善意谎言”;至于不能自圆其说的部分,则又归诸“秘密外交”,含糊带过。陈瑞仁不知有心或无心地在起诉书中开了一个“巧门”,陈水扁如今已从门缝探出头来。   陈水扁甚至公然指责陈瑞仁违背了“保密封存”的约定。唯果真事涉机密,自应保密;倘若事涉犯罪,即应揭发。例如,关于“甲君”一节,陈瑞仁之所以能拆穿陈水扁的谎言,凭的完全是硬功夫。他逐一追查“总统府”的发票来源,仔细核对“甲君”近两年的出入境日期,发现“总统府”宣称给付“甲君”的十四批机要费期间,其人根本不在境内,曾天赐根本不可能“当面交付”外交情搜费用给对方。难道这一张“甲君”收款日期的明细表,也属“善意谎言”的一部分?   陈瑞仁让证据说话。“甲君”协办外交的谎言一戳破,曾天赐始不得不俯首认罪,坦承南线工作“纯属虚构”。从这个角度看,让陈水扁贪渎现形的,其实是阿扁自己提供的“甲君”假单据。若真是“秘密外交”,岂会出现三张“假单据”?最可笑的是,至摊牌之日,府方竟还安排了一名“乙君”充当伪证证人,但已来不及派上用场。   社评表示,如今,谎言被陈瑞仁戳穿,陈水扁竟然说,“甲君”“身陷”大陆,身不由已;但是,“假单据”却是早就“造假”,曾天赐等亦承认造假,难道这也是“善意的谎言”?   本案出现的“机密外交”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无中生有,纯粹是虚构瞎掰的情节,如“甲君”及“南线工作”。另一种则是鱼目混珠,将其他的外交项目“移花接木”到机要费案上,如“台湾礼敬团”及“东北亚外交”的支出。第三种则是“F案”及“资助海外民运人士”二案,陈瑞仁认为仅成立伪造文书,“而无贪污罪嫌”。这却是陈瑞仁给陈水扁开的巧门。   这第三种类型仍有继续深入侦查的空间。因为,从起诉书提供的佐证来看,即使真有“F案”及“资助海外民运人士”的项目存在,却无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金钱是由太百等三家百货公司的礼券发票所请领的机要费所支付。陈瑞仁在起诉书中亦指出“在(金钱)数额上亦确有全部由机要费支出之可能”,“可能”二字应是语带保留,但这样的论述已与他在另处所说的“无贪污罪嫌”落差极大。   社评说,起诉书指出,“F案”签约是在2004年7月以前(生效自2004年7月16日),但“三家礼券”首次报领机要费却在2004年11月以后。难道是先签约,然后再用发票筹款?何况,“F案”是“南线工作”的谎言被戳破后才出现的说词。至于陈瑞仁指出,“三家礼券发票”的报领皆为“整数大额”,而不似另一批童装狗食发票那样的“零星小额”,因而认定有可能用于“秘密外交”。这显然是一种不当联结。因为,吴淑珍自九十一年七月起就开始用童装狗食等发票报销,“零星小额”自甚不便;最后出现“三家礼券发票”,改走“整数大额”的手法,恐只是“熟能生巧”而已,岂可认定“整数大额”一定就是用于“秘密外交”?   陈瑞仁网开一面,其用心似在为陈氏夫妇留下一个“毕竟不是全部贪污,仍有用于秘密外交者”的想像。如此一念之“仁”,遂使陈水扁昨天从这一扇巧门钻出头来;但我们认为,包括“F案”及“资助海外民运人士”等,在法院审判时仍有谕令重启侦查的空间。陈瑞仁如此栽在陈水扁手中,应非他始料所及。   社评指出,陈水扁甚至指责陈瑞仁擅立“非机要费”的科目;又称,机要费的“称谓”极不一致,令他无所适从。但是,机要费即使有一百种“称谓”,却只有一种法定的支领办法。陈水扁既称全部用于“秘密外交”,则岂又称曾购钻戒“馈赠”夫人?既称当面交付“甲君”,但“甲君”怎么连人都不在岛内?一个谎言,要用另外一百个谎话去狡饰。昨晚陈水扁又说了一个钟头的谎话,但这一定不是最后一次。   民进党要求陈水扁在本案侦结后再提出说明,其实只是形同逼他再度公开撒谎而已。这当然无助挽回陈水扁他个人及民进党的信用。当一个“总统”必需自辩“我不是骗子”的时候,他还能直视人民的眼睛吗?人民又能从他的双唇中读到几分真相?   社评认为,陈水扁只剩一年半任期,但司法程序缓慢。他竟然称一审判有罪他就下台,这不啻就是摆明了不肯认罪下台。台湾司法不能宽贷这个贪污的“总统”,台湾人更应惩罚这个满口谎言、毫无诚信可言的不肖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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