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经济部开始「积极管理」,曹兴诚和舰案处五百万罚金 (图)

来源: crn2005 2006-02-15 14:59:51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618 bytes)

  中评社香港2月15日电╱台湾的经济部已经开始贯彻陈水扁的「积极管理」政策?台经济部15日根据新竹地检署起诉书内容、函请联电等陈述意见,并邀集相关单位会商后,认定台湾的联电公司有违法赴大陆投资,因而作出对联电违法当时的最高罚款500万元新台币的处分。   据东森网报道,继新竹地检署1月9日起诉前联电董事长曹兴诚等人后,台经济部投审会也在今日对联电提供协助、参与创设和舰科技公司案作成决定,处以500万元罚锾,投审会执行秘书黄庆堂表示,最主要是根据新竹地检署的侦查事证。   投审会指出,新竹地检署依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及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4、5款等罪名起诉联电前董事长曹兴诚、前副董事长宣明智,投审会依据起诉书内容进行研析,并函请联电公司及曹兴诚、宣明智等陈述意见。   据投审会称,联电自2001年起,经由公司代表人(前董事长曹兴诚)及受雇人(宣明智、郑敦谦、倪敏鸥、徐建华等人)提供协助、参与创设和舰科技,提供和舰所需的建厂规划、设备规划、生产中技术问题解决、产能分配、帐务处理及上市规划等等各方面的协助,且和舰后来也同意提供15%股权(帐面价值约1.1亿美元)给联电,属于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行为,经邀集相关单位会商后,认定已违反行为时的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5条,及「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4条规定,因而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86条规定,核处新台币500万元罚锾。   黄庆堂指出,未来和舰同意提供的15%股权仍需经过申请,如果联电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核准仍接受和舰1.1亿美元的股权,将依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进行处罚,最高可处2500万元罚锾。   台经济部强调,未来将持续进行违法赴大陆投资案件的查处行动,如有未经许可赴大陆投资案件,并经经济部调查有确切事证者,均将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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