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时的抚养协议。是在什么条件下签订的?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原意?判决里没有提到。
2、我不了解美国的法律,但我想剥夺父母抚养权应该是件很重大的事情。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父母对孩子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才可以剥夺吧。贺家虐待了贺梅了吗?判决里没有提到。贺家遗弃了贺梅了吗?判决里说没有定期探望,没有“建立一种意味深长的关系”。但是问题是贺家从2000年起诉开始,贝克夫妇和法院事实上剥夺了贺家的探视权,据说罗秦去探视还被抓了?没有见面的机会,怎么培养感情?
判决开头大段的描述双方当事人的形象,主观色彩非常强烈。我想法律的判决应该关心的是和本案有关的证据。法官认为贺家不可信,具有明显的欺诈企图和欺诈能力以及欺诈事实。贺家想欺诈什么?把贺梅骗回来再卖掉?法官认为贺家不能抚养贺梅,那么是不是也应该剥夺贺家对贺梅的两个小弟弟妹妹的父母权和抚养权?
法官认为贺梅留在贝克家符合贺梅的最大利益。什么是孩子的最大利益?是不是家里越富越符合孩子的利益?那么任何比你富的人带走你的小孩都符合小孩的利益?贺梅已经和贝克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因此不能改变她的环境。那么是不是别人偷走小孩在你找不到的地方养个四五年而且小偷也比你富有而且小偷也很爱这个小孩,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合法地拥有这个小孩了?
网上很多人说贺家要贺梅就是为了弄到居留权。且不说弄居留权和本案有什么关系,贺家可以通过贺梅弄居留权,为什么不能通过她两个弟弟妹妹弄呢?贺梅有什么特殊之处?因为贺梅被贝克夫妇抚养而获得了美国的身份?那么贺梅要是回到贺家,这个身份是不是就解除了呢?谁能回答这个问题?
退一步说,就算贺家确实是这个目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贺家要贺梅也就是非法的?各位陪读来国外的,随父母、子女、配偶来国外的,是不是也是不正当的、非法的?你在美国,你的妻子要求以团聚的名义出国,你是不是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婚约?谁能回答这个问题?
另外,我十分不明白为什么很多人好像很讨厌贺家夫妇。他们到底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