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届的朋友一个问题:刘涌上午判决,11点被处决是否合适

来源: snail 2003-12-29 23:21:00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511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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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上午判决,11点被处决是否合适?
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这是我国基本法律对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以下称临场监督)最权威、最直接也是唯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该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最高法院《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从字面上看,临场监督主体似乎很明确,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然而究竟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哪一个部门临场监督,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的检察实践也是见仁见智、不尽相同,主要做法有二:一是由提起公诉的部门临场监督,即“谁起诉谁监督”;二是全部由公诉部门临场监督。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是值得商榷的,下面就临场监督主体问题谈几点浅见。

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所有跟帖: 

真是无聊,你管那么多做什么 -你又不是他同伙- 给 你又不是他同伙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2/29/2003 postreply 23:56:00

这种人几点处决都不为过。 -做人要厚道- 给 做人要厚道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2/30/2003 postreply 00:05:00

这是建国后第一次高庭复审的刑事案件,总觉得行刑这么快有猫腻 -snail- 给 snail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2/30/2003 postreply 00:16:00

不快了!要快几个月前就给给办了。杀了人还不死,那才有猫腻 -做人要厚道- 给 做人要厚道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2/30/2003 postreply 00:45:00

一审死刑的话猫腻不大,死缓挨到终审改成死刑立刻做了就有问题 -snail- 给 snail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2/30/2003 postreply 00:59:00

这叫快刀斩乱麻! -做人要厚道- 给 做人要厚道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2/30/2003 postreply 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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