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
〔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
鑒 於北京市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動亂,破壞了社會安定,破壞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為了堅決制止動亂,維護北京市的社會安寧,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保障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正常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16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1989年5月20日 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具體戒嚴措施。 (64memo.com - 1989)
國務院總理 李 鵬
1989年5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一,二,三號)
北京政府令 (第一號)
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號)】
根據李鵬总理簽署的國務院關於北京市部份地區的戒嚴令,為迅速制止社會動亂,維護首都正常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社會生活秩序,北京市人民政府特發布此令︰
(一)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十時起,對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石景山區、海淀區、豐台區、朝陽區實行戒嚴;
(二)在戒嚴期間,嚴禁遊行、請願、罷課、罷工和其他損害正常秩序的活動;
(三)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製造和散佈謠言,進行串連、演講、散發傳單、煽動社會動亂;
(四)嚴禁衝擊黨政軍領導機關,嚴禁衝擊廣播、電視、通訊等重要單位,嚴禁破壞重要公共設施,嚴禁打、砸、搶、燒等一切破壞活動;
(五)嚴禁騷擾各國駐華使館和聯合國駐京機構;
(六)在戒嚴期間,發生上述應予禁止的活動,公安幹警、武警部隊和人民解放軍執勤人員有權採取一切手段,強行制止。 以上各項公布望全體市民遵照執行。
以上各項,望全體市民遵照執行。
市長陳希同
198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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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令 (第二號)
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二號)】
為了執行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份地區戒嚴令,維護首都的正常秩序,北京市人民政府特發佈此令︰
一、 外國人必須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李鵬總理簽署的戒嚴令所發佈的各項命令︰
二、 在戒嚴期間,外國人不准介入中國公民違反戒嚴令的活動;
三、 違反以上規定的,執勤人員有權採取一切手段,予以制止。
市長 陳希同
198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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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三號)
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三號)】
在戒嚴期間,對記者採訪特作如下規定︰
一、 嚴禁中外記者利用採訪,進行挑唆,煽動性宣傳報道;
二、 未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國記者、港澳台記者不得進入機關、團體、學校、廠礦、企業、街道進行採訪、拍照、錄像等活動;
三、 違反以上規定的,執勤人員有權予以制止。
市長 陳希同
198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