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笛先生在“浅探六四与其他历史事件的相似性(一)”一文里的民主定义也不正确。

芦笛的民主定义是“人民起来向统治者争取自身权利,并严格按照民主精神,采用合法手段,力图达成有利于人民的妥协而进行斗争的群众运动”。

那只说明他还有革命情节,所以将人民与统治者对立起来。民主从来不是“人民当家作主”那样的“目的理性”。否则,共产主义与天下大同也成为民主了。它也不是以运动为理想的表现形式。

民主是一种程序理性,由它人类走向理想社会(“目的理性”)。将民主与争权利等同是西方文明的偏执。


民主的本质是“以理性的方式建立社会程序,使得公民能参与体制的建立和改良”。它使得公民在“获得利益与责任奉献”上得到平衡,从而实现人生价值。


人类历史上真正有价值的程序理性只有两条,即东方人说的道德,西方人说的民主。但是,西方的民主仅仅停留在外在,即社会次序与规则。并没有深入内在,即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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