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件烦心事.望知道的 给指点迷津. 我在外州的房子去年出租,找了一个Agent, 没签合同,只有Email。有一点小维修。可Agent 不给力,3个月没有租出去。我就换了一个Agent,一个月就租出去了。原来那个Agent就给我发了一堆的账单要我付钱。我说我只付我原先认可的 部分。我没有认可的不付。他也不回复,直接就告上了小额法庭。我需要到外地去法庭吗?不去会败诉吗?对信用记录的影响大吗?(总共是在1000美元以下)。请高人指点一二。先谢了!